关于印发全省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3.06.2017  00:32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省水利行业电气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电气火灾事故,保障“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和“十三五”水利投资计划顺利完成,根据水利部和省安委会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6月12日

 

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81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7〕12号),决定于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电气系统设计和建设、电器产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违章违规行为,通过3年综合治理,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水利建设工程电气系统设计和建设质量明显提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系统的使用及维修养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最大限度减少水利行业电气火灾事故。

二、治理内容

(一)全面开展水利建设工程电气综合治理

1、严查违规设计行为。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电气设计,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电气系统设计质量控制,落实水利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电气系统设计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电气设备及配套系统的防火功能,合理选择并布置电气设备及配套系统,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消防安全系统设计。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系统设计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严查违法施工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电气设备及配套系统安装质量控制,严格落实水利建设工程电气系统安装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流入水利建设工程的问题和隐患;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电缆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电气系统安装没有安装方案或不按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安装方案组织实施的问题和隐患;严查电缆井(沟、架)防火封堵不严密等工艺粗糙、偷工减料的问题和隐患;严查野蛮施工,造成电器设备及配套系统损坏等的问题和隐患;严查不执行电气系统安装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的问题和隐患。监理单位必须全面履行质量监督责任,认真审批电气系统安装方案,严格安装过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确保电气设备及配套系统安装质量。严查监理人员不严格履行质量监理责任。依法依规追究因电气系统安装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单位电气设备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安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标准和安装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导致电气系统火灾事故的责任。

(二)全面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电气综合治理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查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 严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

2. 严查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3. 严查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持证上岗等;

4. 严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 严查用电系统不符合三相五线制、三级用电二级保护和一箱、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要求;

6. 严查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缆电线;

7. 严查用电负荷超额和使用“三无”电器产品;

8. 严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

9. 严查电气设备损坏不及时维修,用电线路老化不及时更换,用电系统不及时维护保养;

10. 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底前)。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行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相关制度,完善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推进水利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地各单位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组成检查组对综合治理情况依法开展检查抽查,集中督促整改电气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扎实做好全省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部署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对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对整治难度大的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强化综合治理监督考核工作。我厅将根据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督查工作,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各地各单位也应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全面推进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四)切实做好综合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工作。为便于填报,水利部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设立电气隐患专报项目。请各水利经营单位于每月底前,将排查出的隐患情况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填报电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见附件);请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于每月4日前汇总后将电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报送我厅建设处(电子版)。

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我厅建设处报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2017年9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1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5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 系 人:张 樑

联系电话:0571-87826656、8782661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电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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