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3.11.2017  14:10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7〕22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行业推进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委发〔2017〕35号) 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办法》(水安监〔2017〕26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全省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8日

 

全省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办法》(水安监〔2017〕261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重点,切实增强我省水利安全生产防范治理能力,为我省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到2020年,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基本成熟,规章制度体系基本完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本健全,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水利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水利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到2030年,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步落实,安全本质能力显著提高,水利行业安全第三方服务市场培育基本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情况进行监管,水利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组织领导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推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厅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情况收集、信息报送和交流等工作;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厅各业务处室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责任分工,抓好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工作落实。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及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测、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程,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生产安全。厅直属单位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省水利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浙水建〔2016〕27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落实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职责。水利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对评估、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健全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考核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项督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5.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到单位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或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的,通过倒查责任逐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二)完善水利安全监管机制

6.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20年之前应成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本级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建立完善水利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稽察、巡查等工作,促进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良性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形成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机制。

7.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责任,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救援时效。省防指办作为省政府部门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组成部分,加强平台建设,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8.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提高制度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9.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本级在建和运行重点水利工程年度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下级所属的重点水利工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依法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研究落实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基准等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10.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在水行政执法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机制建设,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明确执法队伍,落实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建立完善水利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

11.完善事故处理督导机制。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了解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发挥事故查处的警示和促进作用。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漏洞、缺陷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

(四)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2.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水利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立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制定水利工程危险源辨识评价标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评价和管控,重大危险源要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在建重点工程和病险工程等为重点,分级分类加强监管,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13.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隐患排查治理行为;要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要时段、重大任务,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治理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及早消除隐患;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代会双报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隐患,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治理或督办整改不力的视同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违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4.加强重点工程领域安全管理。要突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安全管理,特别要注重对高空作业、高支模、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洞室和爆破等作业重点部位的现场管理。加强水库、水闸、引调水、堤防、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山洪灾害治理以及城镇供水、污水处理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强化勘察(测)设计、水文监测等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15.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机制,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落实防治主体责任。将职业健康监管纳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五)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16.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和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水利工程设计概算应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足额提取并及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7.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发挥宣传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性、预防性作用。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水利干部职工培训内容,加强一线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培训主体责任,制定教育培训制度,以安全理念、形势任务、措施经验、安全法治、知识技能、警示教育等为重点内容,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社会监督,公开并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

18.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以法规标准、安全行为、安全文化、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等为重点,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工作,鼓励科研院所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应用有关保障生产安全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技术研究。

19.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支持发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化组织,五年内在厅直属单位中培育两至三家具有安全咨询、培训、评估指导等资质的企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购买和运用第三方机构安全生产服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水行政主管部门购买必要的安全生产服务,并依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进行监管,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完善水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与全国水利诚信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落实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意见》的重大意义,将贯彻《意见》和本实施方案作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实施方案或细则于12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备案。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和讲座,对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厅安委会成员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