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与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11.07.2016  23:08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建〔2016〕50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

 

质量考核与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6〕49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平安护航G20水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6〕11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7月下旬起开展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与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有关在建工程项目法人。

二、检查内容

1.质量考核内容

重点检查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办建管〔2016〕42号)。

2.安全检查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详见附件2、3):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护航G20水利安保工作情况;

(3)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4)水利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5)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6)隐患排查与信息上报情况。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

具体内容详见《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汛期和“五一”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6〕12号)附表。

三、检查组织

由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带队,组成4个检查组(详见附件1)分赴各地进行专项检查。

四、检查方式

1.项目抽查。每个地市至少选取2个在建水利项目和一个运行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原则上按至少1个大中型重点项目和1个小型项目,小型项目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1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或1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运行水利工程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就近选取。

2.听取汇报。听取各设区市水利(水电、水务)局质量管理总体工作情况、对所辖区域内在建水利项目的专项检查情况及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3.检查反馈。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布置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有关要求

1.质量考核严格按照水利部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各地市需梳理在建项目清单,并按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附件一(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的要求和对所辖区域内在建水利项目的专项检查情况准备汇报材料。

2.安全检查按照汛期水利安全检查通知和本通知附件2要求进行,并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级监管工程(单位)的重点问题和隐患任务清单汇总表。

3.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迎接水利部对我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次考核抽查的各项准备。同时,我厅将分批次通报安全检查和质量考核情况。

4.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与各地市水利局对接后自行安排。

5.各检查组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等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自觉加强廉政建设。

联系人:

广川咨询公司:张天山,0571-86438276,13757109638。

厅建设处:林祥志,0571-87808031,13616817227(质量考核);

张  樑,0571-87826615,13588129099(安全检查)。

 

 

附件:浙水办建〔2016〕50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