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9.05.2016  18:52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浙水办函〔2016〕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将省质监中心初拟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各地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若无意见,也请书面告知。

联 系 人:邵战涛、张浩,0571-87808031(兼传真);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地       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310009。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事权划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第四十三条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的文件精神,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我省水利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行政体制改革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本原则

(一)属地监督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浙江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2.依法制定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3.负责对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市县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市县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对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考核。

6.负责省政府或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浙江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辖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3.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县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4.组织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市政府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浙江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加强质量监督能力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执行能力。

4.组织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负责县政府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四)其他

鉴于新建大型水库工程要求较高、影响较大,质量监督由属地受理,省、市、县三级联合监督。新建中型水库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升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责有人负、事有人管”的建设原则,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健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保障资源配置。经考核通过,监督机构方可开展监督工作。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监督机构应积极加快推进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强化监督协作,形成实效。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省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将突出对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巡查及指导,根据监督检查动态,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同时要加强对使用中央及省专项资金的中小水利建设项目的面上抽检。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步协调、强化本地区质量监督的综合管理,制订面上项目巡查计划及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基层做好具体项目的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监督计划。

(四)规范监督行为,依法行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重视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管理运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监督责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四、其他

本意见印发后,原《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新建水利工程按本意见落实质量监督工作。已办理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由原监督单位负责继续监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