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04.03.2016  15:16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建〔2016〕4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依法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和《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浙水建〔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决定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级监督机构。

二、考核内容

按照《办法》要求,对监督机构开展初次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办法》附表一。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我厅统一组织。

市、县(市、区)水利局对照《办法》和通知要求,提出所属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并完成自评;各市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市、县两级监督机构考核自评的复评工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承担对市、县两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考核安排

(一)考核申请。市、县两级监督机构应填写《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附件一),完成《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次考核自评表》(附件二),并附有关资料,于2016年3月20日前加盖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各市水利局。

(二)考核复评。各市水利局于2016年4月5日前完成复评工作,并出具复评意见。

(三)集中考核。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集中赴各市开展考核工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我厅提交集中考核情况报告。

(四)结果公布。我厅根据考核情况,于2016年5月统一公布考核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水利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机构考核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如期、顺利完成。

(二)各级监督机构应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开展考核自评。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水利局及监督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予以整改,促进监督机构建设和监督能力水平提高。

(四)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整改。监督机构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以监督机构的名义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工作由其主管的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机构考核结果纳入水利工作综合考核。

联系人:厅建设处,穆永波,0571-87826620;省质监中心,佘春勇,15990071258。

 

附件:浙水办建〔2016〕41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