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

22.02.2016  17:21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建〔2016〕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决定开展2016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延续质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一)资质审查范围

本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的乙级资质延续。资质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业均可申请延续。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单位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齐全)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资质(含不同年度取得的资质)延续。

申报本次资质延续的质量检测单位计量认证的主要检测项目及参数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由省水利厅建设处负责受理,地址为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省水利厅2208办公室。材料接收截至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

三、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各种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各类原件应提交现场审核,不需装订),并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电子文档1份。

四、其他事项

根据水利部《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取消注册管理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15〕201号)要求,所有的质量检测员均应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全国水利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

 

 

联系人:邹嘉德,电话:0571-87826615。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