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10.05.2017  01:32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浙水办建〔2017〕6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我厅决定开展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审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1 .资质审查范围

本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的乙级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业均可参加本次延续。

2 .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延续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并附检测能力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任命文件、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齐全)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6)检测单位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试验室设置情况(试验室、养护室面积证明)。

(7)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8)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复印件、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试验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并填写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4)。

(9)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资质延续,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尚未到期的类别一并申请延续,每个资质类别材料应分开装订。

申报本次资质延续的质量检测单位计量认证的主要检测项目及参数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材料的受理由省水利厅建设处负责,地址为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省水利厅2208办公室。

联系人:邹嘉德,电话:0571-87826615。

2017年6月30日为材料接收截止时间。

三、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各款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各类原件需现场审核,不需装订),并附附件资料光盘1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四、其他

根据《水利部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取消注册管理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15〕201号)要求,所有的质量检测员均应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全国水利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2.检测能力一览表(XX专业)

 

3.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