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出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08.12.2015  12:40

 

【本站12月8日讯】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三门县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出台了《三门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含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维修养护经费以地方财政筹集为主,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省财政设立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办法》指出公益性(含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海塘及沿线水闸、河道堤防、泵站、灌区、农村供水、水文业务维修养护、防汛岁修以及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巡查等,并对各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逐一说明。

 

为积极推进“管养分离”改革,《办法》鼓励培育当地养护企业。水利工程养护造价在30万元以下和水利工程维修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有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有3人(其中中级职称1人)以上的维修养护企业也可参与公开招标。

 

办法》要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应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办法》针对项目申报与审核、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督检查等均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