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

20.12.2016  19:37

 

ZJSP18-2016-0017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6〕33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2017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

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精神,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行政体制改革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二、监督范围

我省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海塘、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三、事权划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对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1)总库容1亿立方米(含)以上的大型水库工程,土石坝坝高超过70m或混凝土坝坝高超过100m的中型水库工程;

(2)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每秒(含)以上的大型拦河水闸工程;

(3)装机流量50立方米每秒(含)以上或装机功率1万kW(含)以上的大型排涝泵站工程;

(4)引水流量50立方米每秒(含)以上的大型引水枢纽工程;

(5)海堤防潮标准为100年一遇(含)以上的围垦工程;

(6)防洪(潮)标准为100年一遇(含)以上的堤防工程、新建海塘工程;

(7)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组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对全市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中型水库工程(1亿立方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

(2)中型拦河水闸工程(1000立方米每秒>过闸流量≥100立方米每秒);

(3)中型排涝泵站工程(50立方米每秒>装机流量≥10立方米每秒或1万kW>装机功率≥1000kW);

(4)中型引水枢纽工程(50立方米每秒>引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

(5)海堤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含)以上、100年一遇以下的围垦工程;

(6)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含)以上、10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工程;

(7)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含)以上的海塘工程;

(8)灌溉面积50万亩(含)以上的大型灌区工程;

(9)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市人民政府或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加强质量与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负责对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其他

1.对于包含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超过建安投资50%的永久性建筑物的级别标准,根据上述条款划分监督事权。

2.对于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中涉及主体建筑物的建安投资超过工程总投资50%的,按上述条款划分监督事权。

3.跨行政区域的或按照上述条款划分不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可以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调整和充实监督力量,落实监督经费。加快监督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移动监督APP使用,不断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满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需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区,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依法监督,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重视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管理运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五、其他

本通知印发后,原《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新开工建设水利工程按本意见落实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已办理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由原监督单位负责继续监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明确。

本意见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