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12.08.2016  06:08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建〔2016〕5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

生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填报,是安全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水利部专门开发了“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自2014年5月起正式运行,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和所管工程的基本信息、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事故信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系统运行以来,各地各单位积极梳理,认真填报,有力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也存在部分地区重视不够、新建项目未录入、信息填报不准确、隐患治理信息录入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填报工作,提高信息填报质量,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管理工作成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填报工作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填报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到位、畅通信息渠道的基础,也是水利部每年对我省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信息填报人员)。要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措施,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信息填报准确、及时和规范。信息填报人员要加强学习,既能对信息系统娴熟无碍,又能教授有方,做好对所属单位人员的再培训工作。

二、认真做好信息填报工作

(一)及时。信息系统每月均需填报,各地各单位应及时上报。根据水利部规定,各省每月6日前报送,逾期系统将自动冻结,该月信息将无法上报。省厅在上报信息时,需对全省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因此,请各水利企事业单位于当月底前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月2日前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月4日前上报,遇有节假日相应提前,确保及时上报。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级开展一次信息核查工作,核查信息系统上报的项目信息是否准确、规范。对2015年以来规模以上新建开工项目要组织一次统计工作,并于9月30日前以地市为单位将《浙江省水利工程新建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统计期限为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和《2016年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核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水利厅(联系人:张樑,电话:0571-8782661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今后,各地新建项目开工建设后7个工作日内要按要求在信息系统上报,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月末将当季度《浙江省水利工程新建项目汇总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水利厅。

(二)准确。信息系统工程录入要严格按照规模以上项目录入,规模以下的工程不予录入,在建工程和已建工程的信息均应按表格要求补全。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议删除,以后不再增加。工程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市管是指地级市直管项目,县管是指县(市)、区和乡镇管理的项目。信息系统将事故隐患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类。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各地可参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导则》进行分类定性。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应对照相关规定,准确定性,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所有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要杜绝重复上报(同一处隐患重复上报)、定性不准确(重大和一般的区别不准确)和排查不彻底(有的重大隐患尚未发现)等问题。

(三)规范。一是对于新成立的单位或新建工程,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其在系统中新建用户名,并由该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录入相关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二是对已不存在或不归本级监管但已录入系统的单位(撤销等)或工程(报废等)以及经核实属于其他部门(如交通、农业等)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删除。三是对已录入单位或工程信息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新修改相关信息。四是若当月有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则相应报表需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形成扫描件进行上报,否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退回重报。五是若当月未新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不需上报报表扫描件,但须在“上报备注”栏中填写排查责任人。六是对已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整改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但同一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前不应重复填报。七是对于信息系统上报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及时更新隐患状态,形成闭合。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加强排查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管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和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及时在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形成闭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级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一般事故隐患数量较大,整改工作量较重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在一段时期内统筹加以解决。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前,应设置警戒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逐个制定专题整改措施,必要时部署开展前期工作,制定治理方案,尽快消除隐患。在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前,要落实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及时核销,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我厅将组织力量对水利安全信息填报工作和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作为对市、县和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布置工作不落实、上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无事故隐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相对集中和事故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单位,我厅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新建项目汇总表

                  2.2016年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核查情况统计表

                  3.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常见问题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