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06.12.2016  06:31

 

浙江省水利厅

浙水函〔2016〕43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讨论研究,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厅人事教育处(附电子版)。《征求意见稿》可在浙江水利网(www.zjwater.com)的“公告公示”栏下载。

联系人:汪一丁,联系电话:0571-87826525,传真:0571-87809697。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附件: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28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登记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水利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水利专业科目和水利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水利专业科目、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水利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水利专业课程(件)、水利发展规划、专业论文、专业调研报告等水利专业技术相关内容。

水利行业公需科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程(件),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水利法律法规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水利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七条   接受水利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包括水政执法类考试、水利施工企业关键岗位考试、水利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员考试等,不含培训考核考试),考试合格认定登记36学时。以考试合格证或证明文件为认定依据。专项考试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特定课程(业务知识)学习推出的考试,旨以考试的形式检验特定课程学习情况。届时参见相关专项考试的通知文件。

(二)参加“浙江省水利职工在线学习系统”中提供的网络课程学习,可认定登记课程标定的学时。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省水利厅及业务处室举办(包括委托、招投标举办)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继续教育登记卡的,其学时数以继续教育登记卡记载的为认定依据。

(四)参加其他机构组织开展的水利专业各类培训、短期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举办方的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参加水利类课题研究(调查研究)、规划制定,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其他课题规划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12个学时。第一作者学时计100%,第二作者学时计80%,第三作者学时计60%,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作者顺序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为依据,其中,非专业技术人员不计作者排序。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水利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认定登记36个学时。第一作者学时计100%,第二作者学时计80%,第三作者学时计60%,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作者顺序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为依据,其中,非专业技术人员不计作者排序。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认定依据。

(七)参加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的可认定登记36个学时。以合格证为认定依据。

(八)参加水利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九)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登记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取得第七条各项学时的年度界定,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书、文件通知等佐证材料的时间为准。同一次、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第九条   水利专业科目和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可在下列方式学习:

(一)浙江省水利行业职工在线学习系统;

(二)浙江继续教育网;

(三)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五)其他正规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第十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细则在相应“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如实登记。

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上一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汇总上报。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网址为:www.jxedu.com.cn

第十一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高级工程师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与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水利系统外企业参与水行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经企业所在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统一认定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是指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水利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