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别“订”与“定” 警惕商家钻空子

24.10.2016  17:33


  近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接到一起有关合同类的消费投诉,投诉人于2个月前到某酒店订下婚宴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的订金(有收据),确定婚宴条件包含:每桌2288元,啤酒畅饮,且无需缴纳进场费。婚礼前夕,投诉人到该酒店商议婚宴具体事宜,该酒店餐饮部经理却将婚宴价格改成每桌2388元,啤酒每桌6瓶,不能畅饮,且需缴纳进场费1500元。投诉人要求酒店按照前期所订合同条件执行,否则要求退还订金,经理表示拒绝接受且不予退还订金。

  接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立刻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投诉人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中交付的为“”金,而并非“”金。“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该案中由于酒店方无法实现原先预定的婚宴条件,属于收受方违约,因此订金可以退还,但不能得到双倍返还。工作人员在向其酒店方展示法律依据以及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该酒店退还投诉人1万元订金,并保证以后一定加强自律,不钻法律空子,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