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里住店“烦恼多”

25.02.2016  11:32


  明知道旅客只住一天,且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宾馆自动续住并收取两日房费…住在宾馆受伤,商家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样的情况你遇到过吗?

  2月16日,方女士接到瑞安市某宾馆的结算短信通知,但是她却很纳闷,“我明明是住一天,为什么扣了我两天入住的钱?

        原来前几天,方女士入住了这家宾馆,交了500元押金,入住一晚的价格为228元,房卡的磁性也刷了一晚但在同天的晚上,就将房卡放置在房间内并离开了,“因入住前已告知前台入住一天,就并没有再去结算。我觉得这笔住宿费不应该由我承担。”方女士称宾馆在事先知道旅客只住一天的情况下,第二天没有联系是否需要续住,就收取了第二天的费用,这非常不合理。但是,宾馆方则认为,入住人在离开时,没有及时通知宾馆便自行离开,是没有尽到自身的义务。双方协商不下,便拨打了12315。

  接到投诉后,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因李先生与宾馆方在退房过程中没有衔接好,都未尽到自身的义务和职责而导致此次纠纷,调解人员认为双方在这件事上均存在过失。最终宾馆同意只收一天的住宿费用。

    “大过年的,碰到这样的事,真够倒霉的”,电话那头周先生情绪显得有点激动。工作人员通过与周先生的沟通,了解到事情的缘由。原来今年2月15日晚,周先生和朋友吃完饭后,来到莘塍一家宾馆开了钟点房休息。在洗澡过程中,为接听电话不小心在走廊上摔了一跤,身上多处乌青,在房间休息了一段时间,周先生忍着疼痛穿上了衣服,跑到宾馆服务台结账,并将不慎摔倒一事告诉服务员,没想到服务员却回答滑倒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跟宾馆没关系,并以周先生钟点房超出规定的三个钟头时间为由多收了90元,双方协商无果,周先生只好拨打消费投诉热线。

  2月16日,工作人联系上了宾馆负责人,将周先生在宾馆遭遇告知对方,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8、48、49条均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明确指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周先生提出:摔倒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但是为了接听宾馆总台打来的电话,并且宾馆没有在房间醒目位置摆放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等警示标志,也有过错,要求赔偿医药费,并退还多收的房费。面对周先生的要求,宾馆负责人提出可以依据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疗证明来协商赔偿事宜。周先生表示人无大碍,不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投诉的目的是希望宾馆对不足之处予以改正。宾馆负责人表示接受周先生的建议,并对周先生进行了道歉,退还多收房费。

  在此,瑞安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入住宾馆时,如有任何问题,要及时与宾馆沟通。同时,宾馆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生活习惯,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