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说就剩最后一套房 匆忙下单之后发现被骗

08.07.2016  17:56
    微友问:我2014年在老家城市繁华地段买了一套房子,看房时考虑要5楼,售楼小姐马上说5楼就剩最后一套了,我一再确认,她回答都很明确,还说这一套另外有人想要,晚了恐怕都没了。我考虑房子的地段、质量还行,就匆忙下单买了。       到了2015年下半年,我才发现5楼的房子还有其他几套的,他们一直在骗我,而且我买的这套房春冬季节下午根本没有太阳(买的时候还没有这一问题)。现在我要求退房,一直无果,请问能起诉到法院吗?       底世清律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得对房屋的质量状况等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若因虚假广告或宣传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但据你陈述,售楼小姐是在有多套房可以销售的情况下谎称仅剩一套房屋,该行为不属于对房屋质量的虚假宣传陈述,所以凭此理由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或退房是比较难的。       至于房屋采光不足的问题,你可以先委托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该房屋在大寒日以及冬至日的日照时间。如果《房屋销售合同》中对采光有明确约定,而实际采光时间未达到的,则开发商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如果合同约定可以退房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       另外,我国对住宅采光也有规定标准: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消费者房屋的采光达不到国家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无论开发商是否做出过对房屋采光的承诺,消费者均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或退房。       买房对很多人来说是件大事,为了尽可能地避免纠纷,购房时最好遵循以下步骤:       1.审查该房屋是否具有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若不具备的,则不符合出售条件,这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缺乏合法性。       2.保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前,对于重要事项如通风、采光、前幢楼高、落户、学区等问题,应当写入购房合同。       4.收房时,购房人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不具备以上三份文件和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条件的,说明该房屋交房不合法。         另外,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房;若存在一般瑕疵,而该瑕疵又并不影响到业主对房屋正常使用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记者 林琳 高峰 通讯员 吴荃雁 朱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