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意见

15.10.2015  18:19

为贯彻落实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9月份,椒江区出台《椒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申报对象及条件、认定管理及程序、收费管理及奖补、日常监管、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申请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办园行为规范,办园标准达到准办级及以上,当年年检合格;保教费标准与本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低于,无乱收费行为;坚持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椒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小组负责认定;认定小组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相关人员组成。民办幼儿园提出申请后,认定小组对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按规定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奖励和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年检一次。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后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政府奖补资金,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对年检、审计、考核时发现不具备申报条件,要求限期整改又无法完成整改的,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再次申请,需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