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纤检局服务基层,努力提升基层业务能力

02.06.2016  04:38

      为提高基层监管和执法一线人员的业务能力,5月26至27日,省纤检局在杭举办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本次培训邀请了中国纤维检验局专家授课,来自全省各市、县、区近120名代表参加了培训。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已于2016年3月31日开始实施。《办法》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9号令)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制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办法》通过建立七项制度保障质量安全,一是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供购双方须经“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使用方使用;二是质量诚信制度。通过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公开,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动态监管;三是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对纤维制品制售相对集中地区,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通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开展重点区域纤维制品的质量提升,加强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控与管理,《办法》规定“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四是原料把关制度。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不得利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纤维制品;五是质量标识制度。《办法》特别强化了生产者标识义务以及学生服使用者的标识验收义务。《办法》规定纤维制品的质量标识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其中,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及安全类别等内容。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障实施;六是监督检查制度。《办法》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内容,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场所、产品质量状况实施一般性检查,对企业生产学生服、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检查;七是质量通报制度。为了防止出现“毒校服”“黑心棉”等不合格生产企业的产品流入学校制定了质量通报制度。
      同时,新《办法》解决了执法中的难点和盲点,实现了二项突破。一是设置对非经营性服务违反规定最高可处1000元处罚条款;二是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