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稿

20.05.2015  14:14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生林
(2015年5月20日)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谨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今天到会的新闻界各位新老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同时也衷心地感谢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省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我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情况,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更好地回应社会各界关切、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下面,我分三个部分向大家作通报。
  一、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中央、省委对未成年人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陆续通过修改法律、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高检院也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出台文件,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看,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386人,平均每年约5129人,占全部案件总人数的6.03%;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676人,平均每年约7225人,占全部案件总人数的4.75%。
  (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心理的特点,多会选择与成年人勾结,或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比例占66.87%,其中三人以上团伙犯罪案件占比达47.99%。相较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危害性更大。
  (三)犯罪类型集中于涉暴、涉财、涉黄和涉毒四类案件。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完全和自身财力状况,多会涉足简单粗暴或与经济有关的犯罪,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处于青春期追求刺激的缘故,会涉足涉黄、涉毒犯罪。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涉暴案件14679人,占总数的39.61%;盗窃、抢劫等涉财案件14428人,占总数的38.93%;强奸、猥亵、传播淫秽物品等涉黄案件1494人,占总数的4.03%;非法持有、贩卖、运输毒品等涉毒犯罪1119人,占总数的3.02%。
  (四)外来人员犯罪占比较高。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我省已经成为突出问题。据统计,近三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年均受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高达63.05%。
  (五)严重刑事案件占有一定比例。由于作案方式简单粗暴,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容易造成对社会、他人的严重后果,导致其被判处较重处罚。近三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收到的刑事判决中,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年均有623人,占判刑总人数的10.86%。
  (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逐年攀升。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强奸幼女、猥亵儿童、引诱幼女卖淫、拐卖、拐骗儿童、遗弃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281件382人,2012年上升到340件458人,2013年上升到420件506人,2014年达到504件591人。较之2011年,案件量上升79.36%,犯罪人数上升54.71%。
  二、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情况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省委、高检院的决策部署,积极迎对,通过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转变,坚持惩教结合、寓教于审,积极推行保护性、恢复性司法。
  2013年4月,省检察院争取省编办的支持,在全国省级检察院当中较早地成立了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专门负责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对全省未检工作的组织指导,并从机构专门化、职能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三个方面加强工作推动。截至目前,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丽水等6个市级检察院已设置有独立编制的未检处,35个基层院设置了未检科。全省42个独立未检机构共配备专职从事未检工作的干警134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硕士35人、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36人,一支富有朝气、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化队伍初步形成,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与司法保护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检察机关未检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根据工作需要,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是综合运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权,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二是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三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开展法律监督,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四是承担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依照检察机关内部分工,未检机构目前受理4类未成年人案件:(1)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2)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3)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等犯罪案件;(4)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
  未检专业队伍的构建,是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倡导对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上与成年人存在较大差异,心智发育不成熟,是非标准模糊,对环境充满好奇与渴望,但没有足够的理智去甄别,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教育、感化、挽救空间大,在失足未成年人发展为根深蒂固的犯罪人之前,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对其施以积极的教育和保护,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将来再犯的可能。因此,未检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秉持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区别的司法理念,突出教育、感化、挽救功能,坚持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超越罪责必罚的思想巢臼,放弃报应主义思想,严格把握未成年人入罪惩罚的关口,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以教育保护性的处分代替刑罚,以相对宽缓的程序代替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以人性的宽容处置涉罪未成年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2013年以来,省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未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先后召开全省未检工作会议、制定出台《2014—2016年浙江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划》、《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引领和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依托,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工作中主要抓好四个方面:
  (一)以优先保护为原则,全方位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坚持把未成年被害人放在优先保护的位置,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力维护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积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一是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的惩治。针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高发的态势,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伤害、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坚持从快批捕、从快起诉、从重从严提出适用法律及量刑的意见,形成打击威慑力。对于重大恶性案件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通过上级院挂牌督办与跟踪指导、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方式,确保打击力度、质量与效果。2014年以来,省检察院先后对发生于瑞安、黄岩、鄞州等地6起恶性残害儿童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与跟踪指导,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是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制度,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确保每一名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都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宁波鄞州等地检察院还专门设计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益卡,将隐私保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咨询等七方面的特殊权利写入该卡,在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时一并发放。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方式方法,对被害人的调查取证坚持审慎必要原则,尽量避免因反复询问、调查取证等司法活动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次生伤害”。海曙等地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探索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性侵案件对被害人进行“一站式”询问,采取在专门询问室由女性办案人员参与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等方法,实现一次取证固证,减少二次伤害。省检察院专门在宁波举行业务观摩活动,向全省推广。
  三是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对于因犯罪遭受身体、心理创伤,亟需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从两个方面积极做好救助工作。一方面,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启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落实经济救助。另一方面,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工作,抚慰心理创伤。富阳、慈溪、温州龙湾、瑞安以及台州路桥等不少检察院专门建立心理辅导工作室,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评估、疏导和矫治等工作。温岭市院在办理一起8周岁小女孩遭猥亵案件时,针对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出现的大小便持续异常、夜半惊醒等身体和心理创伤表现,依托与当地妇联、教育部门联合建立的心理工作室,对被害人开展专业的心理疏导与矫治,并为其申请、落实司法救助金,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和经济困境。
  四是加强对遭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当前,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案件在我省履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确保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照料,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法、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妥善做好临时照料和安置工作的同时,积极建议、督促和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及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撤销监护人资格。鄞州区院在办理张某性侵两名亲生女儿案件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张某不宜再担任女儿的监护人,建议被害人母亲提出撤销张某监护权的申请,并依法向区法院支持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该案是迄今为止浙江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首例监护侵害支持起诉案件。
  (二)以少捕慎诉少监禁为要求,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把握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特点,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积极打造专业化办案机制,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一是坚决落实对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把是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作为衡量办案成效的标准,从严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加强对逮捕、起诉必要性证据的审查,对值得挽救的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禁刑的适用,做到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能判处非监禁刑的依法建议法院判处非监禁刑。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分别对744名和565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不捕、不诉率分别从2009年的7.76%、2.93%上升到18.11%、9.33%;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523份,量刑建议采纳率达100%。省检察院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推动各地积极运用附条件不起诉,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尽可能采用非刑罚化的处理,通过观护帮教、监督考察,视情作出不起诉决定,更好地加以教育、感化、挽救。2014年以来,共对185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适用率较同期上升15%。为尽可能缩短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时间,进一步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力度。宁波市两级检察院对在押未成年人实行量化的羁押表现评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杭州市余杭区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杨某盗窃一案时,发现杨某因父母不合、工作不顺而萌生厌世情绪,入户盗窃后企图自杀。该院为保证其人身安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疏导、矫治,安排家属亲情会见解开心结。在其人身危险性消除之后,根据在押期间表现,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非羁押、非刑罚化的处理,成功挽救了失足的孩子。
  二是健全完善教育感化挽救的配套机制。重点从三个环节入手,实施四项配套制度。案件入口环节,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办理制度。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制定《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规定》,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分流,建立公安机关分案移送、未检部门分案起诉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政策落实到位。案件审查环节,建立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和人格甄别制度。省检察院总结推广慈溪和杭州拱墅等地的经验做法,在全省推行涉罪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制度,建立未检、监所等内设机构司法联动机制,明确年龄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法。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没有发现一例因年龄认定问题导致错案。探索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引入人格甄别、心理测评等手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帮教可能性进行评估,为检察机关开展后续帮教、挽救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宁波市院引入了“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与风险控制系统”,在两级院全面尝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甄别工作。案件办结环节,扎实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省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司法、教育、民政、人社等12家单位,联合制定《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犯罪记录封存范围、程序,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时、查询规范,避免失足未成年人因贴上犯罪标签失去就学、择业的同等权利,从而导致回归社会困难。省检察院还在全省检察机关范围内组织专项行动和司法检查,将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所有符合条件的积案统一清理、封存,迄今为止未发生一起违法查询或失泄密事件。我省的做法被高检院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人民日报》刊载专题评论,肯定此举是“向社会传递司法温暖”。
  三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为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对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确保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有辩护人辩护,每一起案件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杭州、温州、台州等市级院以及不少基层院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团委等部门支持,全面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组建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教师、共青团干部、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涉罪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审判过程中,提供权益维护、温情感化与思想教育。今年,省检察院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和推进这项工作。
  (三)以社会协同为支点,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同时,深化检察职能内涵,借助社会各方力量,不断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措施,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罪预防。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注重在讯问、出庭公诉等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面对面的法理阐释、情理感化,教育其真心认罪悔罪。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注重加强案后的观护帮教。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由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建设管理、政法机关共同使用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建设。目前,全省检察机关联合企业、学校、社区以及公益机构等,已建立帮教基地60余家。帮教过程中,不仅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辅导,防止其再犯罪,并且通过劳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为其回归社会铺平道路。台州路桥区院在对涉嫌盗窃的兰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安排其进入由区政法委牵头,该院联合企业设立的涉罪外来人员观护帮教基地,由检察官、企业人员以及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采取文化学习、心理辅导与传授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帮教,不仅使兰某某得到了人格与行为矫治,并且掌握了职业技能,结束考察期后,兰某某被该企业挽留就业。
  二是加强在校学生的犯罪预防与权益保护。一方面,以校园为主阵地,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法治教育。各地检察机关普遍通过派驻检察工作室、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设立法制教育基地等方式,建立健全预防在校学生犯罪的长效机制。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等市级检察院联合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未检进校园活动。检察官们走进学校,开设法治讲堂,充分运用未成年人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释法明理,教育和引导在校学生强化尊法守法意识,提升自我保护、免受犯罪侵害的能力。杭州上城区院在每年暑期,开展面向来杭务工人员子女的“小候鸟”法制夏令营活动,组织他们走进检察院、走进武警部队,传授预防犯罪知识,提升辨识、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得到各界好评。另一方面,努力为在校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积极参与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专项行动,严厉惩治侵害学生的各类犯罪;立足办案深入分析在校学生犯罪以及遭受犯罪侵害的规律、特点、成因和防治对策,通过调查报告、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省检察院组织力量撰写的《当前性侵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调查分析》报省委后引起高度重视,被批转相关部门传阅、研究。宁波市院《在校生犯罪情况调查报告》等多篇调研报告得到该市关工委、团委等部门的重视和采用。
  三是不断创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宣传的载体。顺应网络媒体新发展,针对青少年行为习惯和身心特点,借助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化平台,以微电影、微课堂、公益宣传片、漫画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提升互动性、趣味性和实效性。如宁波北仑区院联合区教育局、关工委,在互联网上开设了全国首个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数字化基地,为青少年在线解答法律问题、实时提供法律咨询、预约法治宣讲,同时,还在检察院内开辟专门场所设立实体馆,实现面对面沟通与键对键交流的有机结合。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题的法治教育微电影制作评审活动,被列入2014年“浙江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件实事”。各地结合办理的典型未成年人案件自编、自导、自演,涌现了一批优秀作品。省检察院已与省教育厅会签文件,将其中12部优秀影片投放到全省中学播放。
  (四)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水平。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为抓手,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的水平。
  一是全面推行专业化办案机制。全省检察机关实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交由未检机构统一办理,并且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预防帮教等工作。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有利于检察官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与思想状况,更加有针对性地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权益保护与司法救助。
  二是着力提升队伍的专业素能。检察官的专业素能是影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水平的关键因素。对此,省检察院突出未检业务特点,加强对全省未检干警的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2013年以来,先后邀请外省同行以及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专家进行授课,组织干警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辅导班,开展全省未检业务观摩、未成年人案件疑难问题主题研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优秀课件评选等活动,促进地区间的学习交流,提升全省未检干警的整体业务水平。
  三是探索构建专业化的办案场所。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办案规律,省检察院积极推动各地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场所建设。温州瑞安、湖州南浔、金华永康、台州路桥等不少基层检察院在办案区内开辟了专门的未检工作室,配置专业化的设备,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不起诉宣告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矫治与疏导,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障。宁波市院专门制定了未检办案专门场所的硬件建设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四是积极构建跨部门交流协作的专业化平台。为加强司法理论对未检工作专业化引领,省检察院牵头成立浙江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广泛吸纳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心理学界专家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成员等各界人士参加,共同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该研究会是全国首个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进行专门研究的社会团体。此外,省检察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就未检工作建立专项合作机制,为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提供专业化支持。为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协同,省检察院建立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宣传、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以恳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益维护等方面难点问题,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与配套机制,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
  以上是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工作情况。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工作的具体情况,我们提供了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优秀案事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系列微电影光盘,供参考。
  各位朋友,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仅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更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司法文明进步,任重而道远。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浙江检察机关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虽然作了一些工作,但这仅仅是开始,还有不少难点问题有待我们破解,不少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继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为引领,努力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推动我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