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审着审着,从法院转去公安了

10.07.2015  11:53
向“不特定人群”借贷,警惕陷入经济犯罪漩涡       12名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向同一对夫妻追讨借款,标的额高达800多万元……表面上看起来这是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但法院审理后分析,被告夫妇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日,宁波海曙法院受理的一批案子敲响了警钟:你以为的“民间借贷”说不定会让你陷入经济犯罪的漩涡。
  去年12月,颜某到海曙法院起诉吕某、沈某夫妇,称两被告在2012年向他借了90万元,催讨了很多次,但只讨回了50万元。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某夫妇归还余下的40万元及利息。
  颜某起诉之后,海曙法院又陆陆续续接到11起案件,被告均为吕某、沈某夫妇,原告之间却彼此互不相识。这批案子的案由均为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书的内容大同小异:吕某和沈某以经营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各原告借款,金额从2万元到240万元不等,借款到期后两人未依约还款。去年底,各原告无法联系上两被告,于是陆续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海曙法院发现吕某和沈某下落不明,于是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开庭前,承办法官向各原告了解情况后发现,除了海曙法院受理的12起案件,宁波其他法院也有涉吕某和沈某的民间借贷案件,此外,还有不少债权人尚未起诉。而且,仅海曙法院的这12起案件,标的额就高达800多万元。
  法院分析,吕某和沈某可能已经涉嫌经济犯罪,于是及时和公安机关对接,并向各原告询问他们与吕某、沈某之间的关系及具体的借款过程,固定好相关证据。
  最终,公安机关确认吕某和沈某涉嫌经济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海曙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各原告的起诉。目前,案子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所以不少被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不知道向警方报案。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