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效评估背景下的类型化与差别化管理

15.10.2015  10:26

     核心提示:现行案件质效评估体系下,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条线、法院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如此得出的评价结果往往并不客观。基于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依托全省法院质效评估体系,针对案件、条线、法院、法官等不同类别的管理对象,结合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案件类型等差异,探索类型化、差别化的审判管理,并尝试构建法官工作量评估模型。

    一、现状梳理:质效评估体系运行情况

    2008年以来,浙江法院积极将信息化管理手段引入审判管理,建立了审判执行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经数据中心自动采集运算全程同步即时录入的案件信息,自动实时生成39项办案评估指标,极大地提升了审判管理水平。然而,审判管理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决定了不能仅仅以评估指标作为“成绩单”论高低,否则会掩盖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在人员、物质装备等工作基础方面的区别,不利于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为此,我们需要在现有的案件质效评估背景下,探求如何构建一个类型化、差别化的评估体系。

    二、议题引出:类型化、差别化的审判管理

    (一)类型化分析

    类型化管理针对法院而言即是指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对象加以区分,将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管理对象予以聚合,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1.条线类型化

    同一评估指标,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条线而言,差距比较大。以平均审理天数为例(见图一),商事条线的平均审理天数最长,尤其是涉外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明显比民事和刑事长。刑事条线方面,一审案件比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长,特殊类型案件(如经济犯罪案件)比普通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长。

    2.案由类型化

    各条线的不同案由之间,质效情况也各不相同。如刑事条线下,侵犯财产类案件一般集中于“两抢一盗”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案件事实清楚,因此各项指标均表现良好;而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案件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明显多于其他案件,容易导致上诉率、申诉率偏高。因此,不同类别的案由间可设置各自的质效参考值。

    3.法院类型化

    课题组对可能影响各法院审判质效数据的客观因素尽可能地进行梳理,从而判断其是否属于法院差异性所应考量的因素。

    (1)经济发展。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物质保障、人才资源优势、公民的权利法制意识等方面在总体上要优于西部地区,法治进程也就更快一些。因此,在实行审判质效差异化管理时,各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2)人文特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不同,对法院审判工作会产生不一样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能也难以作为分类的考虑因素,一是人文特点难以用标准进行分类划分,二是其对审判质效的影响难以区分优劣。

    (3)纠纷数量。案件总量越大的法院,其质效数据相对稳定并具有规律性;反之,案件总量越小的法院,可能因少量特殊案件的影响,造成部分质效数据(结案均衡度、上诉率、改发率等)的大起大落。

    (4)地域环境。地理环境不同,对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便利性均存在客观影响,因此该因素也应作为考量因素。但同样,交通不便地区,经济通常相对也不发达,故该因素与经济发展状况也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合。

    综上分析,体现经济发展状况、纠纷数量、地域环境等3个客观因素对审判质效数据的不同影响,能使审判质效数据更具可比性、科学性。具体做法为:一是以经济发展状况、纠纷数量为主,以地域环境为补充进行法院划分;二是设置各类别法院的审判质效参考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参照其方法为各类别法院分别确定各审判质效数据的满意值、满意区间、警示区间和不满意值。

    (二)差别化管理

    差别化管理又叫差异性管理,是指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根据其各自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从而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差别化管理主要突出质的提升,是精细化管理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1.差别化的评价指标。由于不同业务部门受理案件性质不同,故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合理的分类后,设置差异性的评估指标,从而提高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科学性。

    2.差别化的指标价值取向。不同条线适用的评价指标具有差异性,其指标的价值取向也具有差异性。刑事条线相对注重审判质量,可以向上诉率、二审改判发回率、服判息诉率方面倾斜。民商事条线注重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在质效指标上,可以向民事调撤率方面倾斜。

    3.差别化的评价指标量化值。不同条线的案件类型不同、适用程序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其评价指标的量化值也应当分别设置。比如月均存案工作量,刑事条线和行政条线1月左右为正常值,而民商事条线2个月左右为正常值。

    三、实践应用:差别化评估模型的构建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案件数量等因素,可将全省105家法院进行分类,尝试构建一个差别化的质效评估体系。

    (一)初步分类

    主要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纠纷数量两个因素,取全省各县(市、区)的财力系数和近三年收案数作为参考。其中财力系数为省财政厅对全省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的评估,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财力系数越低(宁波地区因不在财政评估范围内,暂且统一取0.2)。

    结合近两年收案情况,计算出各法院的得分F,公式为:F = 收案数/(财力系数×100)。

    得分高的法院,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案件量大。根据得分,先将全省11个地区划分为四类(见图二),方便地区之间的对比。

    在地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105家法院,按照(0,100],(100~400],(400,∞)三个区间,将全省90个基层法院分为A、B、C三类,中院、高院和海事法院另为D类。

    (二)合理区间设置

    合理区间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各地法院3年来指标实际值的中位数为主要参考,综合参考一定时期内指标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二是80%以上法院的指标实际值位于满意区间之内;三是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根据上述条件,计算近三年数据得出各指标的中位数。

    中位数(Medians)是指:把各个数据按照大小顺序排列起来形成一个数列,处于数列中间位置的数值就称为中位数。当数据的项数N为奇数时,处于中间的数即为中位数;当N为偶数时,取处于中间位置的2个数的平均值。

    第二,以中位数为基准,计算各指标80%的置信区间。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用来估计参数的取值范围,展现参数的真实值有一定概率(如80%)落在测量结果周围的程度。

    公式为:Pr(B≤m≤A)=1-a。

    此处m为中位数,a为显著水平,如80%概率时a=0.2,95%概率时a=0.05。

    计算得[B,A]即为置信区间,A为满意值,B为不满意值。

    (三)法官工作量评估模型初探

    按照差别化评估模型的思路,进一步细化到法官个人,可以根据法官在办理难易程度不同案件中所耗费的工作量的不同,建立法官工作量评估模型。

    1.模型设定:因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最为完备、典型、复杂,且大部分为简易程序,本文把基本模型设定为:一名法官在以简易程序办理一起一名原告起诉一名被告、涉及一个法律关系、开庭一次、以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中所耗费的工作量为1。

    2.模型构建:根据前述法官工作量评估的模型设定,归纳法官工作量评估公式: S=1+a+b+c+d+e+f+g+h。

    其中,a为当事人因素工作量,若诉讼标的为共同,则a=[诉讼标的共同的当事人数(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数)÷5 ]×0.1;若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则a=诉讼标的同种类的当事人数×0.2;若还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还要加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数×0.3的工作量。

    b为管辖异议因素工作量,若存在管辖异议,则b=0.5;若不存在管辖异议,则b=0。

    c为保全与先予执行因素工作量,则c=保全或先予执行存在项数×0.3。

    d为开庭因素工作量,d=(开庭或证据交换次数-1)×0.2。

    e为诉讼请求涉及法律关系因素工作量,e=(诉讼请求涉及法律关系数-1)×0.3。

    f为调查收集证据与勘验因素工作量,f=调查收集证据与勘验次数×0.1。

    g为审限天数因素工作量,若审限天数≤45天,则g=0.1;若45天<审限天数≤三个月,则g=0;若审限天数>三个月,则g=-0.1。

    h结案方式因素工作量,若结案方式为调解或判决,则h=0;若结案方式为撤诉,则h=-0.5。

    认定为系列案件的工作量,假设第一个案件的工作量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为S1,则其余案件的工作量Sn=S1×0.3。

    (课题组成员:许 雁  姚海涛  卢亚新  蒋国华  成 琳 林 立  李  斌 戴龙军  楼军民  王建新)

图一: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条线质效评估数据

图二:地区分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