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规范案件移送程序

12.02.2015  16:58

        为规范台州市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整体效能,近日,台州市安监局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台州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以规范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程序。
      一是明确了案件移送的范围。案件移送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信访举报受理或者立案查处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案件;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等三大方面内容。
      二是明确了案件移送的程序。要求台州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严格执行“全局执法、集中办案”制度,各业务处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统一归口到执法监察机构办理,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做好相关案件材料的移送工作。 各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统一由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移送和受理。
    三是明确了案件移送的内容。案件移送时,要求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案件移送书应包括案件移送的理由;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机关和接受移送机关名称;随同案件移送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案件移送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