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遭拒引发股东知情权官司

11.11.2014  10:04
被告不能证明拒绝理由被判败诉 案情回放:
  被告平湖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陆某,2013年10月30日变更为徐某,同年11月12日股东变更为本案干某、顾某等11位原告及伍某。
  2013年12月6日,干某等11位原告向董事会出具申请书一份,要求董事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将陆某在担任董事长期间的经营情况予以通告,如有疑问要求查阅陆某在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的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凭证及账本账册,并要求董事会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2014年4月4日,原告又将该份申请书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告,被告于4月8日收到,但未提供上述财务资料。为此,干某等11位原告诉至平湖法院,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该公司自2000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由原告查阅。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且其在起诉前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要求查阅的申请书,原告已履行内部救济程序,而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查阅范围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公司制定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如实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限制股东的原始凭证查阅权将对股东知情权构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