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林业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07.09.2015  11:37

  日前,莲都区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提高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一是进行范围界定。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提出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从内容上把握以下要点:行政性;外部性;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性;普遍约束力;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对纳入和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的公文文种进行了明确。

  二是规范制定程序。明确提出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文件必须经局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同时,对办文职责和办文程序作出具体要求。对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审议下发的及局本级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局领导集体讨论再报送等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局本级制定的文件还对文件签发、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环节都作了详细说明。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归档作出要求。

  三是保障有效施行。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按制定程序执行。对规范性文件有合法性质疑的,及时依法纠正,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有效适用。(莲都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