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直管公房管理意见今起施行

01.04.2016  13:17

  为规范国有房产管理,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职权,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杭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杭州直管公房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直管公房管理落到实处。今起,《意见》将正式实施。
   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落实直管公房管理责任
  《意见》明确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将直管公房产权划转至房屋所在区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各区住建局名下。直管公房产权划转后,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使用权转让收入由各区政府管理并使用。”同时规定:市住保房管局要按照“统一管理政策、统一租赁证书、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制定完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以加强对全市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政策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有序、服务优质。”
  此外,《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区政府切实承担起直管公房管理责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直管公房管理的协同配合。
   完善管理政策,确保承租人的房改权利落实到位
  《意见》进一步扩大市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允许出售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相关文件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未实行“住改非”的临街底层住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暂缓出售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等直管公有住房。《意见》还对直管公房户名变更和有偿条件作了规定。
   严格处置程序,妥善处理直管公房遗留问题
  《意见》明确规定,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个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经单位调整分房,尚未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的,由调整分房的单位出具有效的分房证明原始凭证,以及该直管公房已由单位收回再分配、拟承租人现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的书面意见后,由拟承租人按《关于规范单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的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同时,《意见》还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拆迁单位违反规定以货币补偿方式对直管公房进行全部或部分补偿,导致拆迁项目中部分实际使用人无法办理安置房的直管公房租赁证的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意见》还就各区政府建立健全直管公房租赁、经营管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直管公房管理队伍的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