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杭州法院 将实行部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17.12.2015  09:57

  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将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昨天上午,杭州中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杭州法院部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方案等新情况。据悉,该方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仍按现行方式管辖不变。
  通俗点来说,比如,你不服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可以将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该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记者了解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并不包括“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原行政行为作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区政府和市政府作共同被告的,管辖仍然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期以来,“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困扰行政诉讼的“三难”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所谓“司法行政化”和“法院地方化”。
  “由于相关体制原因,法院系统和行政区划相对应而设置,行政审判很难摆脱行政干预,以致削弱了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功能,容易引起行政当事人对行政审判公信力的质疑。”杭州中院副院长林沛表示,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可以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适当分离,有利于解决目前司法环境不佳等现实问题,进一步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行政审判专业化水平,增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试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可以较好地实现法院与行政区域的适当分离。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杜前表示:“铁路法院已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选拔两名研究生毕业、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副院长,主管行政审判业务。选派多名业务骨干到省高院和市中院行政庭、立案庭锻炼,通过一线办案,强化行政审判的意识和能力,积累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