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监局公布2014十大典型案件

20.12.2014  21:15
  今年以来,全市质监系统以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切入点,把涉及群众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作为执法打假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组织开展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电子商务产品、建材等专项执法行动。
  12月19日,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截至11月底,全市质监系统累计出动执法检查18211人次,检查生产加工企业7118家;立案处罚689起,端掉窝点60个。
  为震慑违法行为,扩大警示效应,市质监局将今年以来组织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布。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件主要涉及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三大领域。
   新闻链接:
  1、杭州鸿荣机械有限公司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案
  2014年3月7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鸿荣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2月生产了型号为Y71-4,功率为0.37kw,绝缘等级B,电压380V,频率50Hz,转速1400R/min的7台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查,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13年12月25日暂停,当事人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0132.8元。
  2、富阳市盛鑫纸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包装用淋膜纸案
  2014年5月27日,富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销售食品包装用淋膜纸,但该公司并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包装用淋膜纸10580公斤,其中销售7580公斤,货值金额75568元,违法所得26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包装用淋膜纸3000公斤;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151136元;3、没收违法所得269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3826元。
  3、杭州慕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冒充合格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案
  在国家总局组织的2014年第1季度羊绒针织服装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戴诗服饰旗舰店销售的标称由杭州慕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品,不合格项目为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于2013年10月下旬从九天国际经营户普海洋处购入12件未标注生产企业信息的涉案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自行标注杭州慕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和成分含量等信息后在某电商平台的戴诗服饰旗舰店进行销售。该批涉案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的货值共计3120元,违法所得为5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2件;2、处罚款人民币468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230元。
  4、杭州康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13年12月31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对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的杭州康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在用的1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08120081)和1台低温储罐(产品编号:12YL10100889)自安装完成投入使用至检查当日均未经定期检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局于2013年9月16日已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和低温储罐,并要求于2013年10月16日前予以改正或消除安全隐患。该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改正,并仍在继续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5、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涂改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案
  2014年6月,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在对庆晖公寓电梯改造工程监查过程中,发现“港奥电梯设备改造施工合同”中,该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上“施工类别”为“安装,维修”的级别与实际不一致。经过调查,该公司私自涂改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整。
  6、临安市宇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照明用自整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逾期未改正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案
  在2013年第2季度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中,临安市宇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PZ220/9-RR型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有“防触电保护”、机械强度、灯功率、初始光效/光通量、2000h光通维持率、能效标识、电源端子骚扰电压,属于严重不合格。2014年1月5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该型号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复查仍不合格的情况进行了公告。经当事人整改后,2014年1月29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受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当事人2014年1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PZ220/9-RR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进行了2013年第2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二次复查,检验结果仍判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14年8月25日前进行整顿,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给予停业七天的行政处罚。
  7、杭州萧山潼江化工厂生产以假充真的氯化钾案
  2014年4月,根据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案件线索,杭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杭州萧山潼江化工厂生产的 “精制氯化钾”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江苏省盐业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产品氯化钾含量0.00g/100g(未含氯化钾)、氯化钠含量99.77g/100 g,属于以假充真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9792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1920元。
  8、林月芳生产、销售以不合格羊绒针织服装(圆领长款)冒充合格羊绒针织服装(圆领长款)和生产、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羊绒针织服装案
  2014年4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调查某电商平台尼特维尔旗舰店销售不合格的羊绒针织服装(圆领长款)案件时,发现该店负责人林月芳为了提升销量,(1)从桐乡濮院毛衫市场一名叫夏卫芳的经营户中陆续购入22件无任何标签信息的涉案批次羊绒针织服装(圆领长款),标注上其它企业的厂名厂址及服装成分等信息后销售,经抽样检测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不合格。该批次羊绒针织服装(圆领长款)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465.2元,违法所得为3055.14元。(2)林月芳还从夏卫芳处购入了46件其他款式无任何标签信息的羊绒针织服装,标注上其它服装企业的厂名厂址及成分标签等信息后,进行销售。上述46件羊绒针织服装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313.7元,违法所得为4643.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林月芳处合计人民币23053.49元的罚款。
  9、建德市乾谭建达液化气储配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2013年12月3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建德市乾谭建达液化气储配站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测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中含有二甲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
  10、杭州余杭国信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13年6月28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检查发现杭州余杭国信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本站记者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