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试点)2015年受理通告

04.11.2015  01:42
  

(2015杭公租市级字第002号)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上城区先行试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现将受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上城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在上城区)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二、补贴标准
  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6元/月。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两倍发放。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登记注册地所在的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的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本次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受理时间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015年以前申请并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放弃保障的,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本次试点期间,2015年已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并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放弃实物保障的,如符合本次货币补贴试点准入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不受前述限制】。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保障家庭,放弃保障的,自放弃之日起至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期间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放弃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仍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1.领取表格。户籍或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在上城区范围内的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工作时间到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领取《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除《申请表》外的相关材料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
  2.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由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月反馈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以备公示。
  3.属地公示。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填写《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街道社区)公章后,在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单位(街道社区)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单位(街道社区)交件。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街道社区将公示材料交至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
  5.区级初审。上城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级审核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6.市级审核公示。市级审核机构对经区级初审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按月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7.领取《保障资格证》。经审核公示无异议且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携带相关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领取《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保障资格证》)。
  8.申领货币补贴。申请家庭持《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合同(需租赁普通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出租人银行卡(建设银行)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属本市低困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低困证明),向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申领货币补贴(单次申领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9.货币补贴审核。上城区住建局实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
  10.货币补贴发放。经上城区住建局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 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货币补贴发放到指定银行帐户。
  11.资格年审。保障家庭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请程序向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年审。经上城区住建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保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四、违规处理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约定责令要求申请家庭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申请家庭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自申请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停止向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应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
  2.申请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货币补贴,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货币补贴资格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二)申请家庭有第(一)款第2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家庭相关违规信息在住房保障网,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家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家庭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五、市住保办、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单位 办公(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上城区浣纱路179号 87923882
上城区住建局 受理窗口 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上城区新行政服务中心4楼 87926021

 

   六、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网址
   http://www.hzfc.gov.cn ,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流程等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阅。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