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品房预售门槛提高将正式实施

03.08.2015  13:25

  2015年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要点回顾:

   1、商品房预售条件门槛提高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之一是,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十一层以上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而目前执行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只要求多层建筑完成主体结构1/3以上,高层建筑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2、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确定公共配套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提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确定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时序,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

  列入规划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由上一级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来源: 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