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向执行难宣战

26.07.2016  14:08

   2016年7月13日,杭州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杭州市委副秘书长、政法委副书记陈健肯定杭州法院全面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创新执行机制,优化执行模式,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惩戒执行,并要求联合多部门、汇聚全社会力量基本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分类执行保障民生经济

    2016年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首起涉执刑事案件。

    该院此前立案执行涉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类案件7件,工资类案件1件涉及15人,买卖合同2件,进入诉讼案件24件,在辖区范围内形成大面积负面影响。消费者更是分别向公安、市场监管局等行政部门多次投诉、控诉。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该院立即启动执行疑难案件研判机制,抽丝剥茧,层层把关。经过向相关人员、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该院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曾通过多次法人、股权变更,金蝉脱壳,并转移了法院依法查封的健身设备,企图逃废债务。

    通过排查摸底,在初步掌握被执行人单位原法人王海永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后,该院主动与公安部门对接,依法移送立案侦查,并在短短7天内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海永,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看清了该院严厉的打击态势,王海永亲属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代为履行了全部执行案款,同时一并将所有涉诉案件全部主动履行完毕,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日前犯罪嫌疑人因认罪态度较好,已由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杭州市两级法院实行案件分类执行、繁简分离,加大对涉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类案件的执行力度,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执行;加大对涉金融类案件执行力度,维护金融秩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特地成立疑难案件“执行指导组”,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快捷指导基层法院案件执行。

    为提升执行效率,杭州法院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导致未能送达法律文书的,试行在执行程序中将所有事项一次性公告的措施。鉴于司法网拍具有的广而告之、难以串标、可连续拍卖等优势,试行一次性公告展示拍品、不间断拍卖措施,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该院还与多家银行建立了网拍房产按揭机制,提高资产变现效率。

    严厉打击压缩生存空间

    据了解,杭州全市法院今年年初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至今,共执结案件32579件,同比上升18.3%,合计执行到位金额达50.47亿元。

    “要让失信的被执行人一次失信,处处受限。”杭州中院副院长郎长华说,该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失信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一律限制高消费,一律限制出境或报备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对不接受法院传唤、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的,一律实施司法拘留。今年上半年将18387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1631人次。

    根据最高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杭州法院与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加以限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予以限制;对发现的在路面行驶的或验审的被执行车辆予以查扣;对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子女就读贵族学校,禁止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同时,杭州法院适时开展打击拒执、逃废债、虚假诉讼等集中行动,根据市委政法委关于将打击拒执工作纳入平安杭州综治考核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各部门的配合与制约,通过刑事追责,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

    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执行部门排查出涉嫌拒执等犯罪42件59人,已移送公安机关35件53人,其他案件将整理材料继续移送。公安机关已立案26件4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6件29人,其中刑事拘留14人,逮捕12人,取保候审3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明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余杭法院判决久住晓宝公司支付金明公司货款4024906.81元、利息259606.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38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久住晓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余杭法院根据金明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余杭法院依法向久住晓宝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义务告知书、传票、财产报告表,上述材料于2015年10月22日由久住晓宝公司门卫代收。久住晓宝公司收到财产申报令后,既未向余杭法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2015年11月20日,余杭法院强制扣划久住晓宝公司银行存款69074.64元。承办人又多次电话敦促久住晓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德成到余杭法院处理该案,履行法律义务,但李德成均已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到余杭法院处理该案,且指责法院不理解该公司的难处。承办人同时查明,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案多起,涉案数额巨大,多个账号被多家法院冻结。

    鉴于此,余杭法院于2016年3月6日将久住晓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德成的拒执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余杭法院移送材料

    之日起,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就将李德成抓获到案。

    李德成被抓获的第二天,久住晓宝公司就主动与金明公司联系,进行协商,并于当天支付金明公司200万元现金,余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金明公司也向余杭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现公安机关对李德成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准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火眼金睛”识破虚假诉讼

    2015年上半年,杭州豫商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另一家公司告上法庭,对方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其在荣盛公司的一笔债权。

    可就在法院冻结此第三人债权后不久,柳某便和另外11名员工拿着共计85万元的工资欠款清单跑来,以讨要工资为由欲提起诉讼。最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优先支付这些员工的工资。

    这起“讨薪”案子在得到法院的调解确认后,柳某一行12人便直接拿着裁定书来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程序后,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黄联宜根据他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总觉得这个案子有点蹊跷。

    黄法官思前想后,将案件情况在心中捋了好几遍:在法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后就收到了这一系列讨薪案;且案子进入执行阶段后12人一到法院开口就是要钱,既不谈公司有什么资产可执行,也不说老板在哪里;此外查看这12人的身份信息,可以发现他们基本全是老乡……基于以上种种疑点,黄法官决定,再细致地开展调查。

    经过黄法官的深入展开调查,果真又发现了不少疑点:

    其一,12人的工资欠款都是大额整数,动辄10万元、12万元。黄法官经手的讨薪案不少,其他讨薪案的工资大多有零有整,这种大额整数的工资欠款还真是少见。

    其二,黄法官调查发现,柳某之前不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监管着财务。黄法官于是向柳某索要公司的账册,但柳某说没有。之后黄法官又查到,2014年该公司还有一名财务人员,但当询问讨薪的12人时,大家却都说不知道此人的联系方式。

    其三,据豫商泡沫公司原所在地瓜沥镇友谊村委会人员反映,该公司在2013年已搬离。这与12人所述的发生欠薪时间存在差异。

    其四,柳某的说法都是他在萧山法院口头陈述的,但当执行人员要做笔录时,他就拒绝配合。而他本人的一些说法也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

    种种疑点之下,法院执行局将此案情况向萧山区政法委成立的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进行了协调。

    承办人黄法官将他掌握的案件线索移交给了警方,并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确定了具体操作细则。经过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柳某最终承认,自己为取得法院所冻结的该公司在另一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指使并联合其他11人经事先预谋,伪造了该公司欠他们12人共计85万元工资款的欠款清单,并以讨要工资为由在2015年上半年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确定证据后,当即对此12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柳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同时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柳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前,区检察院最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犯罪嫌疑人柳某批准逮捕。

    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

    杭州中院加强对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统管和督查,在基层法院案件执行中可能存在地方干扰及涉特殊主体案件可能影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市中院申请交叉执行,市中院可以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坚决整治不公不廉问题。

    同时,杭州法院严格规范“终本”案件结案方式。对通过法院查控、调查尚未发现财产或执行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案件,一律邀请申请执行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参与执行研判:发现有财产线索的继续调查、执行;确无财产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将全面展示案件的执行情况。对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申请执行人、律师、媒体等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研判执行、监督执行,客观理性评判“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的区别。

    为促进法院依法规范执行,杭州中院开通12368执行专线,对当事人反映的各类问题在24小时内反馈信息,方便群众了解执行进程、执行约谈、执行咨询、提供财产线索、举报被执行人和投诉反映等。并加强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宣传力度,邀请媒体参与执行、采访报道。通过正反典型案例报道,努力营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环境,努力营造以配合、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荣,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