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安监局对职业安全违法行为“亮剑”

26.02.2016  09:08

      近日,余杭区承办的杭州彩虹色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一案已结案,行政处罚金额十万元整企业已缴纳完毕。这也是职业安全监管职能划转过来后,办理的第一起非当场处罚的职业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该案处罚案值较高,具有较强的行业典型性和警示教育作用。

      杭州彩虹色浆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涉及二甲基甲酰胺、甲苯、色粉三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件目录的规定企业属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风险类别。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因此该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2015年12月22日,余杭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彩虹色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局当场下达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201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彩虹色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到期复查时,发现该企业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违法行为,为此余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彩虹色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案件查处。

      下一步余杭区安监局将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继续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执法导向,敢于对职业安全违法行“亮剑”,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发挥典型处罚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