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晚抓了75条野生蛇 因非法狩猎被刑拘

27.05.2015  22:14

  中新浙江网5月27日电(见习记者李婷婷 通讯员王志坚)27日,被取保候审的林某回到家已经第二天,面对家人,他后悔莫及。

  林某今年44岁,来自江西,11年前来义乌务工,与妻子租住在义乌义亭镇雅宇村。因为懂一些中药知识,他经常上山采草药,然后卖给义乌某医药公司挣钱补贴家用。

  2012年,手头有些宽裕的林某买了一辆摩托车,他采草药的范围便不再局限于义亭、上溪一带,开始深入廿三里、赤岸等深山老林。除了挖草药,他还关注起毒蛇的行踪,并逐渐迷上了捕蛇。

  5月13日晚上,林某骑摩托车来到廿三里屏石头村附近一座山上,打着手电一直捕蛇到次日凌晨2时。看到网兜里装满了毒蛇,他兴冲冲地打算回家,没想途中被廿三里派出所巡防队员逮了个正着。

  巡防队员马上联系义乌市公安森林警察大队有关负责人,经森警清点发现,林某的网兜里共装了58条蝮蛇和17条赤链蛇。由于林某非法狩猎的蛇类数量超过20条,他当即被义乌警方依法刑拘,直到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林某交代,自2012年以来,他每年均要上山捕蛇二三十次,每次数量不等,共卖了多少钱已记不清。捕到蛇后,他以蝮蛇80元一斤、赤链蛇1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佛堂和上溪的几家野生动物经营户。自迷上捕蛇一事后,他就不再到企业上班,而是致力于白天挖草药、晚上捕蛇为业。

  “诱捕野生蛇类,非法狩猎野生蛇类20条以上即要追究刑事责任,50条以上则为重大刑事案件,要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据义乌市公安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刘宝春介绍,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捕捉100只(条)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刘宝春说,林某非法狩猎案是义乌森警今年查获的首例非法狩猎案子,希望心存侥幸的非法狩猎者引以为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