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33条新规禁止干部插手工程

15.07.2015  09:26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重灾区。以今年上半年为例,杭州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案件105件,处分91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如何预防“工程上马,干部下马”情况的发生?杭州最新出台《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4个方面33类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斩断伸向工程建设的“权力之手”。

   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

  这些行为都算“插手干预”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有哪些方式?

  《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以及“违反党委政府有关特事特办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抄告单、会议纪要、简复单等干预方式”。

  杭州所有的领导干部

  都必须遵规“不插手”

  《规定》管的是谁?

  覆盖了通常意义上的所有领导干部:即杭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县、市直属单位中层干部)。

  同时,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中层副职以上负责人,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33类“禁区”碰不得

  《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4个方面、33类禁止“插手”的行为。

  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方面,不准:

  1.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作出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

  2.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随意调整补偿安置政策,降低或提高被征迁人的补偿标准;

  3.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实施强拆,迫使被征迁户搬迁;

  4.默许、纵容、授意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个人、亲友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不准:

  1.干预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

  2.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以制定地方优惠政策或者变相争取上级优惠政策等方式,批准减免、缓缴或者变相返还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要求有关部门在地价评估及土地出让起价确定时降低价格;

  4.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土地违法案件从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

   案例

  【插手干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

  原杭州市国土局江干分局征地拆迁科科长姚敏案

  2007年至2013年,姚敏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项目、内定评估公司等手段,为相关人员在拆迁补偿、承接拆迁评估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28.98万元及钻戒一枚。在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拆迁过程中,虚构杭州海景粮油物资有限公司拆迁的事实,通过签订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02万余元,实际获得60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二罪并罚判处姚敏有期徒刑19年。

  工程建设方面,不准:

  1.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要求有关部门允许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先行开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以限期竣工、先行划拨财政资金等方式,要求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或者违反规定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2.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以邀请招标替代公开招标;

  3.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

  ……

   案例

  【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原余杭区崇贤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童建明案

  1998年至2012年期间,童建明先后收受多人或为搞好关系,在相关工程及日常经营方面给予帮助,或为谋取相关不正当利益等而送的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37.8万余元。

  2008年,瓶窑镇政府要求加快凤都工业区茶山区块项目推进,使相关企业尽快入驻。时任瓶窑镇副镇长的童建明明知该项目区块内涉及开挖山体及开采宕渣等矿产资源,却擅自指示时任瓶窑镇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的郑银火两次召集相关企业召开项目推进会议,将该项目涉及土地的平整工程交由与其关系密切的高茂潮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承接。并明知业主单位未办理相关开采手续仍代表经发办与工程队签订土地平整项目协议,允许工程队非法开采,致使该区块价值人民币260万余元的宕碴被非法开采(后追回人民币30万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罪并罚判处童建明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方面,不准:

  1.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以借用、假冒资质等方式,获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或者从事与资质不符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2.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出让用地规划指标,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高、绿地率等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

  ……

  案例

  【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原淳安县建设局局长余路成案

  2003年下半年,余路成接受某公司负责人余某某的请托,在该公司申请提高淳安县上坑坞北岛地块“巨龙山庄”(后改称阳光水岸)项目的容积率时,明知造假,擅自审批同意,最终使该项目的建设容积率从0.6非法提高到1.3,同时也未通报国土部门收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732万余元,并导致购买该房屋的群众无法办理有效权证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3年至2011年期间,余路成为余某某、邓某等人在工程项目审批、物料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0万余元。

  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罪并罚判处余路成有期徒刑18年。通讯员 纪宣 记者 魏奋 制图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