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不得将危险房屋作经营场所

15.01.2016  17:40

  小李准备在自家开个餐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办不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小李准备开餐馆的房屋,在不久前被鉴定为危房,并且未采取适当的解危举措,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工作人员没有给小李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工作人员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根据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毫无疑问,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小李,是不能将未采取适当解危举措的危险房屋用来开餐馆。那么,要是有人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把未采取适当解危举措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

(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