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已有7年多 “修订草案”今日表决

25.12.2015  13:24

修改内容涉及车辆管理、道路通行、事故处理、执法监督诸多方面

昨天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预计于今天结束。经过昨天的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将表决通过《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这意味着,杭州在对施行7年多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过初审、专家论证、网上广泛征集意见后,再次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内容涉及车辆管理、道路通行、事故预防与处理、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

为何修改《条例》?

截至2015年7月,杭州市机动车数量已达274万余辆,保有量快速增长,事故绝对数量也随之上升。同时,工程运输车致人死亡事故、超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伤亡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造成的水体污染事故大大增加。

与此同时,随着杭州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私家车激增、电动自行车被广泛使用、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与有限道路资源间存在突出矛盾等。

针对上述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总结《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经验,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是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也是我市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的需要。

2015年10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12月11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机动车总量调控

应以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对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相关人士指出,该条例过于笼统,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而事实上,自去年起我市就依据该规定,对机动车实施了总量调控措施。

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将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鼓励但不强制电动自行车买保险

近几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尤其是致人伤亡的事故经常面临赔偿困难等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该规定强制我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险,与《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

但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如果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因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致人伤亡事故后赔偿困难等问题,实践中确有积极意义。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相关内容修改为倡导性规定:“鼓励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未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1000元罚款将调整为2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该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若违上述规定,将处200元罚款。

原第六十一条规定的1000元罚款已超过上述上位法规定的处罚金额,故新修改的《条例(修订草案)》将调整处罚金额为200元。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黄宇翔        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