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未清理引发事故 公路管理方未必担责

24.01.2015  02:47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因认为公路管理方未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终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公路管理方不承担严格责任的判决。
  2012年5月,李先生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行驶于北京市昌平区北六环时,与一轮胎相撞,致使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并支付了李先生2.86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公路管理方对北六环高速公路负有养护管理职责,公路管理方没有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导致路面遗留有散落轮胎,直接威胁通行安全,并导致事故发生和财产损失,公路管理方应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赔偿责任,于是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公路管理方赔偿2.86万元。
  公路管理方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该案的责任人应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保险公司应向直接责任人主张。目前,高速公路清扫工作的特点和技术、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决定了道路清扫只能采用巡回作业的方式,不可能做到24小时实时清扫,更无法保证道路遗撒物在遗落当时即可被清除。公路管理方已按相关规定定时巡回检查,巡查时并未发现路面有遗撒物,公路管理方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向被保险人李先生赔偿保险金,李先生也将其对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获得李先生原享有的对第三方的追偿权。现保险公司认为公路管理方对涉案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其依法有权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李先生对公路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本案中,涉案收费公路具有相对开放性,一般车辆均可上路行驶,通行中车辆物品意外掉落或者人为抛洒都可能导致道路上障碍物的出现。在高速公路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即使高速公路管理者随时对公路进行管理,也只能是在巡查中将发现的路上杂物及时予以处理,无法预料公路上的险情何时出现,也不可能做到对公路上的杂物随时出现就随时清除。如果不区分情形,只要出现障碍物且发生事故,均要求公路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严格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案

证明巡视到位可免责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认为,公路管理方的道路上出现障碍物且发生交通事故,其只有在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涉案道路定期检查、维护的情形下才能免责。
  该案中,公路管理方关于涉案路段2012年的巡视记录每月装订成册归档,未发现不连续、缺页情形。巡视过程采用表格形式记录,包括巡视时间、巡视车号、巡视员、巡视次数、巡视地点、巡视类别、巡视情况、处理结果、交班人、接班人等,巡视记录填写的内容完整,在此情形下,法院确认巡视记录的真实性。从巡视记录来看,2012年,公路管理方下属分公司每天至少进行4次巡视,包括事故当天,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道路检查、维护,且未有证据显示巡视过程中存在疏忽。
  综上,保险公司要求公路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