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6.12.2014  16:02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建市发〔2014〕519号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201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4〕38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方主体职责的落实,充分发挥作用

(一)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职责

1、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职责。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加强对所承建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的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实名制和民工工资管理和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本项目部实名制和民工工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对自有作业人员的管理,要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并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实名制和民工工资管理负直接责任。

3、规范劳务作业分包行为。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现场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直接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劳务分包企业应在项目部设置管理机构,履行对分包的劳务作业人员管理责任,及时办理有关人员备案手续以及按期足额向民工支付劳动报酬。

(二)落实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款支付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履行合同监管责任,及时签证已完工程量,项目总监是工程量签证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等审核,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管理履职,并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管。所在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建设单位应第一时间配合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如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民工工资纠纷,应及时在支付工程款额度内垫付民工工资。

(三)强化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筑企业管理机构要将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区、县(市)住建局要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业民工工资纠纷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杭建市发〔2013〕392号)的精神,切实履行对所属区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障的责任,发生民工工资纠纷事件后,要配合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协助处理;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督促企业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管理到位

(一)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实名制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平台,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统一纳入实名制管理;要配备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考勤设备,并将实名制信息上传到我市统一的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掌握每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民工具体人数,以及各分包单位的具体作业人数,并按照实际建立作业人员“三本台帐”(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

2、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人员备案;要掌握每天进入施工现场的具体作业人数;要加强对民工的管理,按实际情况建立民工的“三本台帐”,上报总承包企业。

(二)加强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务分包款,并对劳务企业的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严禁将民工工资款直接支付给没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要求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民工工资,银行卡应由民工个人保管,不得由班组长集中保管。没有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建立民工工资发放影像记录,确保民工工资发放给民工个人。

2、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民工的实际出勤、完成工作量等情况支付工资;必须将民工工资支付给民工个人。

(三)强化部门联动,完善管理网络

1、各区、县(市)住建局要认真落实有关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部门人员,并将分管领导和部门人员在12月25日前上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邮箱:2836859838@qq.com)

2、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履行企业的主体管理责任,并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组织,确定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人员,并将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人员于12月25日前上报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外地进杭施工企业于12月25日前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邮箱:2836859838@qq.com)。没有按时上报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组织,在元旦春节期间又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力度,充分认识元旦春节期间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从维护企业的责任出发,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早行动,早安排,加大对所属项目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要作出资金安排,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对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造成民工工资支付纠纷的,施工单位可通过司法途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民工工资。

(二)明确重点,做好排查。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开展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数量不清、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不清以及已经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的项目,并将检查表(详见附件)于12月30日前上报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进杭企业同时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邮箱:2836859838@qq.com)。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及建筑工地发生民工工资纠纷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屡次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加大力度,从严处罚。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要结合《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大对民工工资纠纷投诉中发现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转法发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故拖欠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不积极处理的企业,我委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告诫谈话、通报批评、信用扣分,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和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改、取消外地企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附件:杭州市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