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在10省市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1.03.2016  15:02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等10个省市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年。同时,为有序推进政策落实,《批复》强调要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批复》指出,要落实创新金融服务举措,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规避企业汇率风险。同时,中央财政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有出口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创新发展试点的设立能推动丰富我国服务贸易品种,提高服务贸易的效率,扩大服务贸易的覆盖范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管模式将会发生改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