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服务员陪客人喝酒后死亡 饭店承担3成责任

22.10.2014  20:32

  18岁的小欣是建德大洋镇人。

  今年4月1日,小欣应聘进入梅城镇一家饭店做服务员,负责端菜、收碗盘、打扫卫生等工作。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头一个月为试用期。

  4月18日晚,老板在饭店包厢招待客户,席间,小欣向一桌9人轮流敬酒,喝多了,还呕吐了两次。下班后,老板开车将她送到住处附近。

  小欣独自步行回了家,次日凌晨4点左右,男友发现她昏迷不醒,拨打110、120求助。医生赶到现场时,小欣已经没有了呼吸。

  经鉴定,小欣系在原有心肌脂肪浸润、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上,饮酒、呕吐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

  事发后,小欣父亲一纸诉状将经营饭店的曾氏父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昨天下午,建德法院梅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欣父亲在起诉状中指出,女儿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被饭店经营者指派从事陪酒的工作,是从事劳务工作的延伸。而小欣喝醉呕吐后,曾某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救治,是处置不当导致其死亡的,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曾氏父子反驳称,小欣敬酒完全属于个人行为,并不存在受人指派或强行劝酒等情况。

  曾某表示,自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可以付给小欣家属两至三万元。

  小欣父亲的代理律师接着出示了数份证据,其中包括当日就餐客人(即小欣敬酒的对象)及老板娘等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

  笔录显示,4月18日晚,老板娘先进包厢敬酒,20来分钟就喝掉三杯荞麦烧。后来,小欣端菜进包厢时,老板娘将她介绍给在座客户。小欣逐一敬酒,其间有过呕吐。

  尽管曾某一再强调没有人逼迫小欣饮酒,但不少客人都认为,服务员应该是“来帮老板娘挡酒的”。

  原告律师说,饭店及娱乐场所不同于其他工作单位,虽然按照规定,喝酒并不属于服务员的工作职责,但是饭店出于经营需要,往往会主动向客人敬酒,同时为了满足客人需要,也会要求服务员向客人敬酒。“小欣去敬酒,理应视为其工作的延伸。”

  而据小欣男友回忆,事发当天,小欣一进家门就倒在地上,嘴里有呕吐物,且一直喊着“难受”:“问她怎么醉成这样,她说是老板叫她去顶老板娘喝酒。”

  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法官说,小欣被饭店雇用从事服务性工作,与饭店形成了劳务关系。考虑到她已年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小欣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基于现有证据,虽然无法判定小欣敬酒是个人主动还是受老板指使,但可以推断她的这一行为是为了饭店的利益,因此作为接受劳务方的曾氏父子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

  综上,法官当庭判决被告曾氏父子赔偿原告242783元。(记者 林琳 通讯员 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