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是购物圈 “好友”变“坏”维权不易

28.02.2018  15:54

  近阶段,海宁市消保委接到多起有关通过朋友圈购买皮衣类商品的消费投诉,都是因为质量问题要求售后服务时被商品提供者以各种理由推诿,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这些所谓的商品提供者其实就是朋友圈里的“好友”,这些“好友”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属于消保委受理的范围,只能建议购买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针对上述现象,海宁市消保委发出今年第二号消费警示:朋友圈不是商业圈,“好友”变“”维权不易,不建议消费者通过朋友圈“好友”处购买商品,理由如下:
   一、经营主体不“”。 朋友圈里的“好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形式上与网店差不多,但是否属于经营者,必须以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为准,如果有执照,可以把朋友圈视为一种推广形式与销售渠道,一旦出现问题,由营业执照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没有执照,只是单纯的自然人,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属于《消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应由《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调整。
   二、售后保障不“”。 朋友圈里的“好友”普遍属于“中介”性质,即采集某一类商品的各种图片进行宣传,一旦有人看中某个“图片商品”下单后,再“按图索骥”去找该商品提供者发货,“好友”则赚个差价,因此出现问题后,“好友”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售后服务能力,全靠该商品提供者,一旦该商品提供者也属于“中介”性质的,那售后服务更难以保障,这也是产生投诉的根本原因。
   三、责任主体不“”。 朋友圈里的“好友”行踪不定,一笔商品交易,可以产生多个信息地址,即“好友”手机号码显示在A地,商品生产者信息在B地,商品发货者在C地,而出现问题退货在D地。从法律角度而言,谁销售谁负责,先行责任由“好友”承担,但一旦“好友”出现不负责任或者无法找到情况下,或许会找B、C、D地所在地维权部门,但B、C、D地的信息也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导致维权周折大,最终只能放弃维权。
   四、法律监管不“”。 朋友圈“好友”销售商品,民间俗称“微商”,进入门槛比网商低,经营成本也轻,让创业者更容易涉足。由于没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自律监管(例资金第三方托管),同时法律监管方面也处于“探索期”,没有专门针对“微商”特色的条款(例网交平台有连带责任),“微商”基本靠“诚信”自我维持。于是产生纠纷后,就会出现责任方难寻或责任方无力担责的现象,导致消费者“陷入”维权成本大且成功率低的困境。
  因此针对目前现状,提醒网购消费者,网购平台众多且已多样化、特色化,足以满足日常消费所需求,朋友圈“好友”的商品基本都能通过网购平台找到,没有必要因看到新鲜、特色商品而一时兴起、冲动转帐下单。如确需朋友圈购物,建议一定要严审“好友”资质,最好在认识的朋友或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好友”处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如“好友”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先向消保委投诉,没有执照的则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