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昨发布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2.04.2016  11:02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在杭州发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是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定。

  这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两件与浙江有关,一件是我省法院审理的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另一件则是最高院再审的涉浙江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2、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3、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7、琼瑶诉于正著作权案

  8、涉及“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诉中禁令案

  9、“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0、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烧烤炉侵犯专利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被最高院列入了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这也是近年来涉及互联网或者计算机技术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概况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简称嘉易烤公司)是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嘉易烤公司认为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金仕德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烧烤炉侵犯其上述专利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在其发送侵权投诉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仕德公司的产品侵犯嘉易烤公司专利权,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符合天猫公司的格式要求,天猫公司仅对该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嘉易烤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天猫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嘉易烤公司的投诉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于有效通知。天猫公司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一审判令其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最高院认为,该案入选十大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涉及到网络平台销售侵害专利权产品时如何界定其责任的问题。由于专利侵权并非显而易见,二审判决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必要措施”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但是,将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应当是必要措施之一,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案中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借鉴了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反通知”机制,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其滥用投诉机制,既考虑到权利人和被投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淋浴喷头惹专利纠纷 官司一波三折

  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也是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是关于一款“手持淋浴喷头”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可谓一波三折。

  案情概况

  2012年11月,高仪股份公司(简称高仪公司)以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简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仪公司主张喷头出水面设计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但该主张未在专利授权文件的“简要说明”中体现,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虽在喷头的出水面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喷头头部周边设计、手柄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别,两者不构成近似。据此判决驳回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跑道状的喷头出水面应作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而被诉侵权设计正是采用了与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淋浴喷头的整体轮廓、喷头与把手的长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两者构成近似。据此判决健龙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向高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健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并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再审判决对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的意义、证明、确定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进行系统阐述,同时对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分类和认定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裁判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