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我国管辖海域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

03.08.2016  22:42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分别简称《规定(一)》和《规定(二)》),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旨在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司法解释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规定(一)》共8条,其中第六条规定,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因海上航运、渔业生产及其他海上作业造成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辖;污染事故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或污染威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预防措施费用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规定(二)》共16条,其中第八条明确,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