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难”案件背后的医患关系困局

27.10.2014  11:05
  患者看病,医生治病,医患双方关系本来简简单单,如今却经常对立,闹上法院打官司的也日益增多,有的甚至演变为暴力伤医案件。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以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医院管理不规范、医生不负责、医患双方缺乏信任等因素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对立,一半以上案件以判决结案,医患纠纷已经成为法院最难化解的案件类型之一。

  医院为何多担责?  管理不规范    治疗不负责

  2011年9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石先生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左肾结石。当月22日,石先生到镇海一医院就诊,该院医生汪某对其进行B超检查后诊断为左肾多发结石。在汪某的建议下,石先生当天就接受了汪某为其进行的首次体外震波碎石术。

  此后,石先生遵照医嘱,分别于同年9月29日、10月7日、10月14日和10月24日,连续在该院做了四次体外震波碎石术。在第五次术后回家途中,石先生感觉左腹疼痛难忍,返回该院就诊,后转至镇海区龙赛医院。龙赛医院检查后诊断为石先生左肾巨大血肿,肾包膜破裂。因左肾挫裂伤广泛,无法修补,医院在征求家属意见后对石先生实施了左肾切除术。经司法鉴定,石先生达到六级伤残。

  2012年2月,石先生将镇海一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4万元。

  经鉴定,镇海一医院对石先生病情的诊断明确,给予体外震波治疗存在适应征。但是该院在治疗前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没有告知其相关病情、碎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未尽到告知义务。同时根据泌尿系统结石诊疗规范,被告在32天内连续5次碎石,过于频繁、间隔时间过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镇海一医院的过错与石先生的左肾挫裂伤出血、最终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因体外震波碎石治疗后出现左肾挫裂伤出血是该项治疗较少见的严重并发症,较难完全避免,因此镇海一医院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的被告过错程度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镇海一医院承担90%的责任。

  据了解,在镇海法院的12件判决案件中,1件是医院完全承担责任,  6件是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件承担次要责任,2件承担轻微责任,还有1件是医院不承担责任的案件。

  该院民一庭庭长王磊说:“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医院内部管理不尽规范,未能杜绝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的现象。少数医生专业技能水平不够精良,敬业精神和责任心不强,以致发生漏诊、误诊、误治,部分医务人员态度比较生硬。在治疗效果不满意时,这些因素就可能成为医患纠纷发生的诱因。

  医院为何没错也被告?

  患者不信任    医生有委屈

  季女士今年56岁,由于饮食不规律,胃经常有胀气、消化不良和疼痛的症状。

  2012年10月,季女士到宁波市第七医院(以下简称宁波七院)就诊,按照医生建议做胃镜检查。经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医生为其开了相应的药物进行治疗。此后,季女士又多次在该医院就诊。

  诊治过程中,季女士感觉治疗效果不明显,而且有胃痛加剧的症状。2013年5月,季女士又到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宁大附院)进行电子胃镜检查,检查诊断为中度慢性浅表性胃炎伴中度萎缩。检查中还发现,胃底有一条状擦伤痕。

  季女士认为胃病不仅没有好转,还有了被擦伤的痕迹,胃痛也加剧了。思来想去,肯定有一家医院把自己弄伤了!

  2013年11月,季女士将宁波七院和宁大附院告到镇海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2万余元。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季女士申请做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季女士2013年5月做的电子胃镜检查报告图片显示,一条条状擦伤痕为新鲜擦伤痕,通常为3至5天内的损害所致,但具体时间及原因无法明确,如患者检查前近三五天内进食较硬的食物也可导致胃粘膜类似损伤。鉴定意见还认为,如果该擦伤痕确系宁大附院胃镜检查所致,也属于胃镜操作的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宁波七院和宁大附院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拿到鉴定报告,季女士也感觉自己错怪了医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镇海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也有不少是医院完全没有责任的案件,但是为什么医院会频频被告上法院呢?

  季女士说:“这两年社会上经常有关于医患纠纷案件的报道,不少新闻报道医生如何不负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有责任,赔了钱。自己看病没看好,胃底还有伤痕,想想兴许就是医院的责任,反正现在打官司也不难,就把医院告了。

  王磊说,这话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想法,也反映了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缺乏信任的现状。

  大医院人满为患

  小诊所出事“失踪

  2010年4月底,蒋先生因包皮过长,打算去宁波大医院做包皮手术。但是去了几家大医院后发现人满为患。蒋先生不愿意等,看到街头张贴的小广告,就到镇海仁济门诊部进行治疗,入院时性功能正常。入院当天在利多卡因局部麻醉下进行包皮环切术,一共花费了450多元。

  但实施完手术没多久,蒋先生就感觉勃起不坚,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

  2011年10月蒋先生到宁波市第一医院进行就诊,初步诊断为:勃起功能障碍。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三次进行勃起硬度测定,报告显示勃起功能低于正常。

  2012年6月,双方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该门诊部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蒋先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对患者蒋先生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2013年2月,蒋先生诉至镇海法院,请求判令门诊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当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时,发现该门诊部早已经停业关门,负责人也不知去向。

  2011年以来,镇海受理了2起以民营医疗机构为被告的医疗纠纷案件,被告均承担了主要责任。另外2013年,镇海法院立案庭还接待过在镇海仁济门诊部治疗的患者12人,均打算起诉,被告知该门诊部已停业关门后,才放弃诉讼。

  “大医院人满为患,不少患者求其次,转向民营医疗机构,但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收费不透明,夸大治疗效果,频频诱导治疗,使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王磊分析道。

  医生与患者最大的敌人应该是疾病,而非彼此。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站红认为,医患间信任与和谐关系的构建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也不仅仅是医患双方的事,而是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攻克的课题。

  治本:解决百姓看病难

  郭站红认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首先需要国家宏观布局。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好老百姓看病难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设备、人才、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投入,建立并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一方面也要对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局、公平分配,加大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让看病不一定去大城市、大医院,患者在家门口就能获得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另外,政府应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整顿医疗价格秩序,增强透明度,规范诊疗行为,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健康权益。

  治标:医患“各尽其责

  其次,需要医方加强管理。医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担当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主导者,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用制度和法律规范医患双方之间的行为。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以救死扶伤为天职,严格依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再次,需要患者理解支持。患者到医院去看病,是为解除病痛,因此要积极配合医院和医生进行治疗,按照医院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来办事;医生一天到晚面对的都是形形色色的患者,工作强度和压力大,有些在服务上或态度上有不到位的地方,患者也要理解和支持;一旦出现医患纠纷,患者要理性维权,通过协商、司法等正当途径,切不可采用医闹的过激行为,更不能采用暴力。

  同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加强医患沟通。医方作为主导的一方,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履行治疗告知的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患者也要理性看待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误差,尊重事实和法律,理性表达诉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多宣传社会医生和患者人性美善的一面,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为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创造良好氛围。

  化纠:维权合法有序

  最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创新纠纷化解机制。要搭建沟通平台,创新矛盾化解机制,向患者及时提供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有序可控的渠道中来,引导基层组织、社会力量等合力参与化解医患纠纷。

  据了解,2008年3月宁波市就推出了由“第三方”参与调解的“宁波解法”。今年以来镇海法院在此基础上又推出了“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德高望重的医生或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人民调解员”的“5+”综合调解模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