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胁在校学生强收“保护费”

16.03.2016  10:43

  日前,临海法院判决了一起青少年敲诈勒索案件,以“老大”自居的李某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事情起因于2014年3月,临海市某中学初一学生小宇想要讨回借同学的1000余元,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在家,有空便和一些不良青年一起在这所学校门口附近闲逛。小宇给了李某100元向他寻求“保护”,并答应李某,只要他能把欠款收回来,可以全数归其所有。双方达成协议后,李某叫上几个同伴,当晚就在学校门口拦住借款人小建向其讨要钱款。得知对方没带现金后,3人便对小建拳打脚踢,并要求他第二天带钱来,并不准将此事泄露出去。

  由于惧怕李某的暴力威胁,小建只能将此事隐瞒了下来,并向同学借钱,分三次将欠款1000元交给了李某。

  尝到甜头后,李某要求小宇和小建以及另一名初二学生小周,一起替他收取“保护费”。

  李某告诉他们,如果谁不配合,就找人“教训”他们一顿,并要求3人每星期至少上交100元。

  在李某的威慑下,小宇、小建和小周3人开始以暴力威胁方式向其他同学索要“保护费”,为凑齐100元的“任务数”,小周又自行发展了另外2位同学当“手下”。学校里的很多学生都被迫交了所谓的“保护费”,金额从10元到50元不等。

  直到有学生向老师反映,老师向警方报警。2014年4月11日,民警在该中学门口将李某抓获。

  经检察机关查明,李某分9次共向小宇、小周、小建收取“保护费”1000余元。案发后,李某已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多次向未成年学生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其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法院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