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02.06.2015  14:59

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满票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批准实施,将使自治县城市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景宁畲族自治县按照“中国畲乡·小县名城”的目标定位,制定新型城镇化发展纲要,开展大城区规划,实施新景区全域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畲族风情旅游、生态休闲,致力把景宁县城建设成为5A级新景区,市容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大增强,城市美化、绿化达到了较高水平。但是,由于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全县城市管理仍有不尽人意之外,也出现了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问题,如市民城市意识、市容意识、卫生意识淡薄,道路不畅、车辆增加造成交通拥堵,城市管理权责利相脱节等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010年7月,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条例》的议案。县立法领导小组经过调研、座谈和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宁实际,起草了城市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还多次征求了省、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于今年3月26日提交县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