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朋友圈满眼是“严惩人贩子”吗 “人贩子一律死刑”帖子遭疯转

23.06.2015  15:53

电影《亲爱的》海报。剧中黄渤扮演的男主角,儿子被拐走。

    突然之间,昨天的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出现,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

    这些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而他们的目的可能仅仅是为了增加公众号的关注度。

    在国内,每年有上万名儿童失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拐卖或拐骗。

    自2000年起,浙江警方就将打拐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不断通过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2009年,浙江省公安厅建立了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截至今年1月底,该数据库已经采集了3.9万例DNA(包含父母),帮助281名孩子找到了亲生父母。

    打拐行动中,最温暖的瞬间就是失踪孩子重回亲生父母怀抱,最大快人心的环节,自然是可恶的人贩子接受法律的制裁。网友们痛恨人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从法理角度来说,是不是就这么简单呢?钱报记者就如何制裁人贩子,请教了法律界权威人士,仅仅从法理和人贩子问题的现实处理上,来讨论一下“一律死刑”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现有的刑法

    对人贩子如何量刑

    现有的刑法对人贩子是怎么量刑的?首先看看《刑法》对于最重的犯罪行为是怎么惩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从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难以被容忍的,对应最严厉的惩罚。但我们的刑法里也没有“杀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规定。情节有轻重,惩罚也有轻重,罪刑相适应,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而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属于重罪,《刑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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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首席记者 肖菁 实习生 赵雪扬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