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明确“坡地村镇”试点项目涉及林地管理有关问题

24.11.2016  10:34

  为确保全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各地试点项目在使用林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近日,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通知,就“坡地村镇”试点项目涉及林地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试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审批问题,通知明确,试点项目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实际布局与需求办理使用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所需使用林地定额在报批时直接使用省重点林地定额。对项目施工道路、堆场等临时用地,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并在使用林地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关于试点项目区道路建设问题,通知明确,试点项目区道路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对符合林业生产设施条件的道路建设,应由森林经营单位办理林业生产设施使用林地审批;对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标准条件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长期使用林地审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税〔2015〕122号规定,可以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情况的,应根据项目区道路用地布局与需求,由项目实施单位办理长期使用林地审批。

  关于试点项目用地涉及公益林调整问题,通知明确,试点项目符合使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条件的,办理使用林地审批后,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益林变更调整;对不符合直接使用省级公益林地条件的,按浙林造〔2015〕67号《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先行办理公益林变更调整,同时做好林地保护等级调整后,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       

  关于试点项目涉及森林公园规划修编问题,通知明确,试点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应先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布局与实际用地需求办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

  关于试点项目区林相改造问题,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涉及林相改造(森林景观提升)的,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实际改造布局与需求,及时编制作业设计方案并优先安排相关造林抚育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