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可以当面通知却选登报公告

29.12.2014  11:06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败诉       明明能够当面通知员工要在限期内上班,却舍近求远通过登报的方式公告,12月25日,宁波镇海一家企业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败诉。
  李先生是江西人,今年50岁,2007年到镇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2009年1月,李先生工作时意外受伤,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经过协商,李先生和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共计5万元。
  经诊断,李先生的伤情不排除复发可能,因此,他一直以事假为由在家休息,不享受工资待遇,但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公司为他缴纳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如果李先生在2年内经鉴定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将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2012年11月14日,经鉴定,李先生确认旧伤复发,并被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
  然而,2013年7月1日,公司却向李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理由为不按规定到岗上班。原来,在2013年6月21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过一份通知,要求李先生在6月24日前回去上班。但李先生没看报纸,没能按时上班。
  于是,李先生向镇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此案迟迟未审结,李先生提出不再由劳动仲裁委审理,并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李先生对公司登报通知他上班这件事有很大意见,“我工伤后经常去公司领取生活费,6月24日那天也去过公司,公司根本没有提及要我去上班这件事。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直接通知李先生上班,且李先生拒绝回去上班的情况下,采取登报这种李先生难以获取信息的方式通知,确实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公司要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