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当“新机” 消费欺诈12315帮你忙

05.03.2015  12:04


  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将于2015年3月15日正式出台,新法界定了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含义、明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以及处罚的方式和方法,新法将代替旧法,补足旧法中法律无法界定的事项。在新法出台前,苍南县市监局灵溪分局12315工作站近日成功调解一起电视机消费欺诈案,经工作人员以理服人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家电商行给消费者调换一台同型号电视机,并赔偿2800元作为补偿。
  谢先生是位泰顺县的电器经销商,从事家电电器销售。近日,一朋友花费7800元从他处购买了一台全新的三星电视机,不料却被告知是旧机,谢先生不可置信,做了这么久生意,做的可都是诚信买卖。通过检查与三星总部联系,在三星一台机子一个身份号的追踪中得知,该机子于2014年有维修记录,为一台维修旧机。谢先生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从苍南县灵溪某家电商行购进该机时被商家欺诈了,谢先生遂投诉到灵溪分局12315工作站,请求帮忙维权。
  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在理顺事情来龙去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家电商行负责人不承认该机为旧机,然而在谢先生出示的“铁证”面前,负责人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他在杭州也开设几家家电商行,2014年杭州一商行从北京购进的这台三星电视机有质量问题,通过维修后,可以正常使用,他就将该机转到自己在苍南的家电行重新“武装”当“新机”卖,混水摸鱼,从中非法得利,而不知明理的泰顺经销商谢先生则以6900元购得此机,后以7800元价格售卖给消费者。事情败露以后,家电商行的负责人同意更换新机但要求消费者补1000元现金。为此,12315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调解,强调家电商行在销售的商品中以次充好,以旧机冒充新机,误导消费者,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工作人员以法说理的积极调解下,该家电商行负责人同意给消费者调换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并补偿消费者28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这真是得不偿失,同时也给不良商贩一个警示,诚信为经营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