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本月28日起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1.06.2016  19:11

  本月28日起,我市将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与土地证将合二为一。原房产证、土地证“不变不换”,“小产权房”因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5年过渡期

  今年1月底,高淳区作为试点,首先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本月28日起,我市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可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国家规定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市本级有5个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网站已上线

  根据办理地点分工,市本级(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由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栖霞区、雨花台区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局具体办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不动产登记则由各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

  市本级设有5个服务大厅,具体办理业务不一样:中山路171号服务大厅受理个人、企事业单位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司法查解封业务,不受理企事业单位纯土地登记业务。华侨路35号、大光路49号、中央门服务大厅仅受理个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受理企事业单位纯土地登记及司法查解封业务。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仅受理企事业单位纯土地登记业务,不受理个人、企事业单位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及司法查解封业务。

  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企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相关事宜可通过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站(bdcdj.njgt.gov.cn)查询或拨打各服务大厅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10个工作日办结,

  启用不动产权证书,是否意味着原先办的房产证、土地证无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依法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发生转移或变更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而已领了房产证,但尚未办理土地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可以申换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通过精简流程,我市个人商品房、存量房不动产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小产权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涉及交易、登记流程再造、信息系统开发、档案资料整合等一系列工作,短时间内难以一步到位。在当前房产交易量大的情况下,为不影响群众房产交易,确保不动产登记平稳过渡,6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存量房转让、抵押业务涉及的相关交易管理工作由房产部门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承办,其他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由房产部门具体承办。在此期间,市民可以到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交易、登记业务,相关流程保持不变。10月8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和房屋交易管理。

  因“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