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致伤

23.02.2016  11:01

  案情介绍

  近日,平湖法院就一起无偿搭乘致伤索赔案作出判决,车主小赵与第三人陈某按各自过错比例,向无偿搭乘中受伤的原告小姜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小姜与车主小赵是关系要好的同事,小姜常常搭乘小赵的二轮摩托车上班。2015年2月的一天,小赵再次驾驶摩托车搭载小姜上班。不曾想,行驶过程中,小赵稍不留神,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姜被重重摔至路旁而受伤。后小姜被送至医院治疗多日。

  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陈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赵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姜要求陈某和小赵共同赔偿其各类损失。陈某自知理亏,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小赵则备感不平,认为自己好意帮助小姜,交通事故纯属意外,自己也受了一点轻伤,自己不应对小姜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无偿搭乘中,驾驶员虽免费提供便利,通常为好意帮助行为,但仍有安全行车、保障搭乘者乘坐安全的注意义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二人依过错比例按份赔偿小姜损失:陈某赔偿小姜7821.29元,小赵赔偿小姜3110.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