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起诉旅行社索赔230余万元

27.02.2015  10:14
小两口塞班岛度蜜月,飞机失事阴阳两隔   2013年10月6日,从天宁岛飞往塞班岛的一架小型飞机失事,机上除飞行员外共6名乘客,分别来自江苏和浙江,其中有2人不幸遇难,另4人受伤。其中,前来度蜜月的张小姐不幸遇难,与丈夫蔡先生阴阳两隔。
  事发后,蔡先生身心受创,对张小姐父母来说,更是痛不欲生。3人以张小姐家人的身份一同作为原告,将当初组织旅行的浙江外海星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海国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0万余元。此外,在事故中受伤的蔡先生本人和另一名乘客王女士也同时提起了相关诉讼,分别索赔80万余元和193万余元。
  2014年12月,杭州上城法院曾第一次开庭审理这3起案件,昨天是第二次开庭。由于浙江光大国旅与外海国旅存在拼团行为,在第一次开庭之后被追加为第三人。
  昨天这场庭审,蔡先生没有到庭。出事的时候,他被甩出飞机,挂在树上,捡回一条命。树枝戳进了蔡先生的肚子,住院了很长一段时间。但这些,怎么都比不上他失去妻子的痛苦。
  蔡先生和张小姐是大学同学,恋爱多年,旅行前他们才新婚不久。蔡先生在起诉书中说,2013年10月6日零点,他和妻子根据外海国旅的行程安排,搭乘飞机从天宁岛返回塞班岛,“小飞机已经很老旧,又恰逢黑夜,飞机在飞行途中出现了严重故障,飞机坠落,直接导致张XX死亡。
  蔡先生在起诉书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被告及其合作单位明知小飞机已经老旧,未经严格检修仍然存着侥幸心理进行使用,甚至将回程安排在夜晚,致使小飞机失事,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严重过错。”蔡先生认为,妻子的死亡是由被告提供的瑕疵服务及严重过错直接造成的,被告对此应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关损失赔偿。蔡先生在起诉书中索赔210万余元,昨天,他的代理律师当庭追加到230万余元。
  针对原告的指控,外海国旅方面提出,根据新的《旅游法》第71条中的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外海国旅方面认为,小型飞机属于公共交通,原告方面应该找塞班岛当地的航空公司索赔。
  但蔡先生这方提出,塞班当地应该有快艇等其他交通工具,小型飞机算不上是公共交通,而只是旅行社推出的一个游览项目,并且是作为旅行亮点提出的。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旅行社要负责。
  这次与蔡先生一家同时提起赔偿诉讼的受伤乘客王女士,她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1处七级残废,3处九级残废,3处十级残废。如今,王女士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身体却留下了永久性、不可逆转的创伤。
  目前,这3起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